控 告 信
控告人:董鐵龍;
被控告對象:
天津市天昊司法鑒定所
司法鑒定人:吳衛江,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號:120017038010
司法鑒定人:王士強,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號:120014038009
控告請求:
1、請求依法對被控告對象天津市天昊司法鑒定所及司法鑒定人吳衛江、王士強在辦理津天昊[2024]文書鑒字第143號筆跡鑒定事項過程中存在的虛假鑒定違法事項進行查處,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懲。
2、 請求對津天昊[2024]文書鑒字第14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進行復核,糾正錯誤鑒定結論。
控告事實與理由:
一、被控告對象違反《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2019)第十條第(十)項的規定
被控告對象天津市天昊司法鑒定所受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委托,對標稱日期為2006年1月1日《授權書》授權人處“董鐵龍”簽名與所提供樣本筆跡是否同一人所寫進行鑒定。然而,在鑒定過程中,被控告對象及鑒定人吳衛江、王士強存在明顯的違規行為,故意出具虛假鑒定意見,違反了《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十)項關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有其他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或者執業紀律的行為”的規定。
二、鑒定意見明顯錯誤,違反《筆跡鑒定技術規范》(GB/T37239-2018)的相關規定
1、鑒定人無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顯著差異,故意將具有明顯不同書寫水平的字跡認定為同一人所寫。例如,檢材上的“董鐵龍”簽名書寫水平明顯高于樣本,且在運筆、搭配、寫法等細微特征上存在穩定差異,但鑒定人卻無視這些差異,錯誤地得出鑒定結論。
2、鑒定人在比較檢驗過程中,未嚴格按照《筆跡鑒定技術規范》第8章規定的檢驗技術要點進行檢驗,未詳細了解案情,未充分考慮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百出。
三、鑒定人違反《司法鑒定人承諾書》的相關規定
鑒定人吳衛江、王士強在鑒定過程中,未遵循科學、公正和誠實原則,未客觀、獨立地進行鑒定,故意出具虛假鑒定意見,違反了《司法鑒定人承諾書》中關于保證鑒定意見不受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干擾,保證不出具虛假或誤導性鑒定意見的承諾。
綜上所述,被控告對象天津市天昊司法鑒定所及司法鑒定人吳衛江、王士強在辦理津天昊[2024]文書鑒字第143號鑒定事項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違規行為,故意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嚴重損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請求依法查處并嚴懲被控告對象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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