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以案釋法讓“小案件”講述“大道理”,用身邊的平凡小案彰顯法治精神,維護社會誠信。2024年是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法院)發布“以案釋法·講好中國民法典故事”十個涉民法典民事典型案例的第四年,日前,長寧法院重點擇取消費領域典型案例,總結提煉裁判理念,為人民群眾在餐飲、健身、旅游、美容、珠寶等領域的消費行為司法指引。此外,長寧法院還在名譽權糾紛、房屋買賣中介合同關系、物業及相鄰糾紛領域,擇取數件緊密關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例,積極引導人民群眾維護合法權利、妥善化解矛盾。本次發布的十則案例,充分體現了長寧法院依法公正回應民生訴求的司法立場,積極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促進轄區良法善治作出貢獻。
案例導讀
在“滿贈式”促銷模式下,若雙方當事人并未就實付金額與加贈金額使用的先后順序及預付款退費方式進行約定,應按照公平原則以實付金額與加贈金額之比例計算需返還的預付余額。
案情概要
餐廳充值,樂享優惠
原告呂某先后在被告A餐飲公司旗下餐廳充值2,000元、2,000元、5,000元,共計9,000元。同時享受“滿2,000元送260”“滿5,000元送500”的優惠活動,充值贈送的金額與實際充值的金額一并存于會員卡內使用。
公司倒閉,退款無門
后呂某發現A餐飲公司已閉店,截至閉店時其卡內剩余1,444元,其中包含有贈送金額。A餐飲公司認為呂某的剩余金額1,444元包含了1,020元優惠在內,并非實際的現金價值,只愿意返還實際充值的9,000元現金余額424元。
訴諸法院,維護權益
呂某訴至法院,要求A餐飲公司退還剩余的全部1,444元。審理中,呂某與A餐飲公司均確認消費記錄顯示的卡內金額中包含贈送金額,但對消費過程中先行抵扣實付金額還是加贈金額各執一詞。法院審理后認定,按實付金額(9,000元)與加贈金額(1,020元)的比例,計算A餐飲公司應當向呂某退還充值卡余額1,297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本案系“滿贈式”促銷模式下消費者主張退還剩余預付款的案件,在當事人未事先約定預付款使用、退還方式的情況下,需要綜合考量贈與行為性質、締約條件、消費者與經營者間的利益衡量等因素,正確處理“實付金額”與“加贈金額”的關系。
本案中,呂某卡內金額尚未使用完畢時A餐飲公司即閉店,A餐飲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呂某據此主張A餐飲公司返還剩余未消費款項,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呂某在A餐飲公司處實際充值9,000元并享受贈送1,020優惠,呂某已消費8,576元,但雙方之間并未就實付金額與加贈金額使用的先后順序進行特別約定。本案中,實付金額與加贈金額混同計數、統一使用、無法分割,法院按照公平原則,以二者之比例計算應退回的充值卡余額,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誠信公正的市場秩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導讀
無醫療美容資質的美容機構,擅自向顧客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構成欺詐。顧客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主張按照服務費金額退一賠三的,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概要
充卡生活美容,推銷醫療美容
2017年至2018年期間,原告虞某多次在被告Z美容院充卡消費,在接受精油推背、面部護膚等生活美容服務的同時,Z美容院還向虞某推銷并實施了煥氧泡泡、皮秒、超聲刀等醫療美容服務。
臉部紅腫難消除,醫療美容無資質
虞某在接受皮秒服務后,臉部出現紅腫,Z美容院員工表示是正常反應,過段時間后會自行消除。但幾個月后仍然未消除,Z美容院員工提出,可嘗試煥氧泡泡等其他服務,可消除紅腫。虞某信以為真,遂付費接受了相關服務,但臉部問題沒有任何緩解。后虞某得知,皮秒、煥氧泡泡、超聲刀等服務項目均是醫療美容服務,Z美容院無相應資質,遂訴至法院,要求Z美容院退款并賠償。法院審理后認定,虞某為醫療美容項目支付對價3萬元,Z美容院構成欺詐行為,應當向虞某“退一賠三”,即退還3萬元并增加賠償9萬元。
法官釋法
一方當事人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醫療美容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尤其對于皮秒、超聲刀和煥氧泡泡服務,作為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理應知曉其應當具備相關醫療資質方可從業,并由具有相關衛生技術的人員進行儀器操作。Z美容院在缺乏資質的情況下向虞某提供上述服務,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對虞某的身體健康造成隱患,應認定具有欺詐故意。作為普通消費者,不能苛求其對于醫療美容服務具有清晰的專業知識。對于專業醫美技術,美容機構與消費者之間顯然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故Z美容院以虞某明知為由進行免責抗辯,法院不予采信。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案例導讀
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屬于健身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此類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了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經與經營者協商不成,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予以支持。且消費者的解約行為系具有合理原因,不構成違約,健身房需全額退還剩余款項。
案情概要
購買私教課后,發覺身體不適
2023年7月27日、8月11日,原告李某分別與被告B健身房簽署兩份《定制化私人教練課程協議》,購買了B健身房提供的100節私教拳擊課和100節私教常規課,共支付84,000元。李某完成部分課程后,感覺腰部不適,于2023年8月15日去醫院就醫,醫院經放射學檢查后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建議避免劇烈體育運動(含器械健身等),李某遂向B健身房提出退款。
健身房認為消費者違約,需承擔違約金
B健身房認為,李某因個人原因取消課程,系違約方,應承擔《定制化私人教練課程協議》約定的30%違約金和5%手續費后再退款。
身體不適為合理原因,健身房需全額退款
李某的身體健康系預付式健身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合同訂立后,李某身體不適、需要避免體育運動,此系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李某明顯不公平,故其訴請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應予支持。并且,李某的解約行為有合理原因,不構成違約,無需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手續費
法官釋法
商家提供的消費合同中往往包含“消費者因身體等自身原因提出退費的構成違約”等類似條款,并要求消費者承擔高額的違約金后再行退費。此處的“自身原因”需要進一步分析。
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屬于履行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該等條件若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該解除原因系合理原因,故消費者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手續費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導讀
消費者購買翡翠手鐲等貴重飾品時,應當要求經營者提供對應的檢驗證書。同時,消費者因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可主張退貨退款并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金。
案情概要
小店專售翡翠,購買卻無證書
被告李某曾在某商場開設小店售賣翡翠等首飾,原告張某多次購買并逐漸對李某產生信任。某日,張某看中李某店內一翡翠手鐲,提出用前幾日從李某處購買的一個手鐲調換并支付差價,李某同意后,張某支付差價并更換了手鐲。但李某表示,該翡翠手鐲證書在老家,等回老家拿后再交付張某。
催要證書無果,信誓旦旦保真
張某購買該手鐲不久后,李某小店關門,轉為微信售賣翡翠飾品。張某因遲遲未收到證書聯系李某,李某表示證書在拆遷時弄丟了,并承諾手鐲是A貨翡翠,絕對不是假貨,如張某需要,可自行前往鑒定機構補辦一個證書。當張某要求陪同補辦證書時,李某推脫沒時間,讓張某獨自前往,并再三確保售出的翡翠均是真的,沒有任何問題。
訴中委托鑒定,商家構成欺詐
后張某發現李某出售的一款翡翠項鏈為染色翡翠,李某堅稱自己出售的翡翠均是真品,但仍不交付翡翠手鐲證書,也拒絕陪同補辦證書。張某認為,李某未交付翡翠手鐲配套證書,懷疑售假,故訴至法院,要求對手鐲材質檢驗,并要求李某承擔退一賠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經法院委托檢驗,該翡翠手鐲為填充、染色處理的翡翠,并非李某所稱的“真翡翠”和“翡翠A貨”,加之李某始終未能提供有效進貨憑證和手鐲證書,故認定李某出售翡翠手鐲的行為構成欺詐,支持了張某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同時張某應將翡翠手鐲退還李某。
法官釋法
欺詐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故意誘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二是客觀上實施了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欺詐行為;三是相對人因行為人的欺詐陷入了錯誤認識;四是相對人在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了意思表示。
本案中,李某堅稱出售的翡翠均為天然翡翠,使張某作出購買翡翠手鐲的意思表示,但李某出售后未提供對應檢驗證書,亦無法提供正規進貨憑證。經檢驗,李某出售的翡翠為填充、染色處理的翡翠,李某的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張某據此要求退一賠三,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購買翡翠等天然珠寶首飾,材質是影響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檢驗證書是直接反映珠寶品質的客觀依據,提供檢驗證書屬于經營者交易過程中的附隨義務,因此除查看珠寶外觀,更應及時索要配套證書,避免不必要損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案例導讀
近年來,民宿經營者在OTA(Online Travel Agency,即“在線旅游”)平臺上虛報地址的現象多發,令消費者蒙受損失,暴露了OTA平臺在審核和監管上的不足。OTA平臺應當提高服務意識,承擔相應審核義務,避免民宿實況與宣傳信息存在明顯差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概要
順利預訂,心滿意足
2023年暑期,原告張某欲與十幾位親友一起至云南度假。張某在被告某知名OTA平臺搜索后,選定了一幢別墅,據頁面介紹,該別墅鬧中取靜、鳥語花香、窗明幾凈、房間眾多,且自帶泳池。張某及其親友均非常滿意,張某遂下單并支付了10萬余元的全部房款,鎖定房源。
旅途奔波,無法入住
入住當日,張某一行驅車趕往民宿。按照導航到達指定地點后,該處并無民宿蹤影,只有一間廠房及一個麻將館。張某撥打OTA平臺載明的聯系電話,始終無人接聽。無奈之下,張某只能重新入住附近的其他酒店。
憤而起訴,堅定維權
張某認為,其通過OTA平臺預定民宿并且完成全額付款,且收到預定成功短信。民宿經營者理應按照訂單合同的價格和描述信息完成合同。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OTA平臺披露民宿經營者信息并退款、支付三倍賠償。審理中,OTA平臺告知張某,目前已將該民宿下架,后續會對民宿經營者進行相關處罰,并在案件審理中先行與張某達成調解,退還張某預訂款并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款。
法官釋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張某在OTA平臺上預訂民宿并按約支付了款項,張某與OTA平臺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應按約履行。
民宿經營者發布虛假信息導致張某一行無法入住,但OTA平臺并非房源發布者,且無證據證明其與民宿經營者合意發布虛假的房源信息,故張某以OTA平臺欺詐為由訴請其支付三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代訂民宿服務的OTA平臺應當發揮好橋梁作用,需要嚴格依法審查民宿經營者的資質及民宿房源的真實性等。本案中,OTA平臺先行與張某達成調解,退還了張某的預訂款并支付了一定數額的補償金,雙方糾紛得到良好化解。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供稿 | 民事審判庭
編輯 | 梁哲浩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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