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錦明受賄、偽造武裝部隊證件一案公開宣判,對李錦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錦明利用擔任云南省公安邊防總隊政治部主任、上海市公安邊防總隊后勤部部長、上海公安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接、租約補償、職務調整、企業經營、警員招錄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10萬余元。2014年至2016年,李錦明使用本人照片和虛假的身份信息,先后偽造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證4本。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李錦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上述罪行均應依法懲處,予以并罰。李錦明在部分受賄事實中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鑒于李錦明部分受賄未遂,具有坦白、主動交代調查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當庭認罪悔罪等情節,結合查扣財物情況,對上述犯罪行為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庭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圖:蘇弋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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