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告誡書制度源于《反家庭暴力法》第16、17條的規定。兩款規定比較簡單,僅規定了公安機應對情節較輕,不構成治安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出具告誡書后應進行查訪。但具體如何操作一直沒有統一規定,只有各地制定自己的反家暴條例或反家暴實施辦法來細化。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最近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對家庭暴力告誡書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具體的意見。家庭暴力受害人拿到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之后還是有不少用處的。
來源網絡,公安部統一樣式
告誡書的出具
公安機關對于情節輕微的可以只是批評教育不出具告誡書,但有下列情形的一般應出具告誡書:
(一)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的;
(二)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的;
(三)在公共場所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受害人要求出具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
“在公共場所實施家庭暴力的”就是一些地方規定以前沒有列入的,不過更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項“受害人要求出具的”,以前一般表述為“未取得受害人諒解的”,表述的變化,明確了受害人的權利,如果是以前公安機關對是否諒解還可能有不同理解和把握,但是這個新規無疑賦予受害人單方要求出具的權利,如果已經認定了家暴事實,則公安機關就不得再拒絕受害人的要求。
告誡書的作用
1、作為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之一。遭受家庭暴力可以申請法院頒發人身保護令,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反家庭暴力法》第19條第2款)。告誡書都可以證據在相關訴訟中提交。
2、受害人可以憑告誡書向臨時庇護場所申請庇護,獲取臨時生活幫助。現在各地的民政局已經組織成立了不少反家暴庇護中心或庇護所。
3、受害人可以憑告誡書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
4、促使公安機關進行后續查訪監督。反家暴法和該新規均規定,在出具告誡書之后才會進行后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暴。查訪實行“7+3*3”制度,也即送交告誡書之后7天內首次查訪。首次查訪未發現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每三個月進行一次查訪,連續三次未發現家暴的,才可不再查訪。
最后說一下告誡書的局限。
告誡書并非訴訟案件中認定家庭暴力的充分證據,即法院不能僅憑告誡書就認定,還需要綜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核。因為根據該《意見》的規定,出具告誡書不是必須得提供醫療就診記錄、傷情鑒定等強客觀證據,在只有證人證言的情形(包括鄰居、親人或未成年人能力相適應的證言)也有可能出具告誡書的(詳見《意見》第2、3條)。
所以,該《意見》第16條第2款也規定“在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公安機關曾出具告誡書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是否存在該事實進行綜合認定”。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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