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已經成為人們日常聯絡溝通的重要工具, 在微信群內 發布不實言論甚至辱罵他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又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近日,漢臺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微信群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
案情概要
李某系某小區業委會主任,王某、何某、趙某、蔡某均系該小區業主。因對業委會工作不滿,自 2022年6月以來,王某在該小區業主微信群中多次使用過激言辭對李某進行辱罵,并散布“小區物業費漲價是李某要求的”“車位費漲價李某有提成”“X公司在小區進線李某張口要十萬”等不實言論; 何某 自 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在 該群中以編寫打油詩等方式對李某進行諷刺和侮辱;蔡某在微信群中以 “瘋婆娘”“李瘋子”稱呼李某,2022年8月25日發表“不要讓這瘋婆娘的丑事臟了大家的眼睛”等言論,謾罵侮辱李某;趙某 在該微信群 使用 “蛀蟲”“不要臉”“厚臉皮”等言辭對李某進行侮辱。李某認為王某、何某、趙某、蔡某行為損害其名譽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人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在小區相關微信群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是指以口頭、書面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并造成一定影響的行為。根據庭審查明情況,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四被告因對某小區物業費、車位管理費等不滿,通過微信號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小區業主微信群發布的信息中使用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其主觀過錯明顯。某小區業主微信群內截止起訴之日共有業主384人,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涉案言論確易引起業主對作為業委會主任的原告李某的猜測和誤解,損害小區公眾對原告李某的信賴,對原告產生負面認識并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四被告的損害行為與原告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四被告的行為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對原告李某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并在某小區業主微信群中公開向原告李某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四被告多次侵害原告名譽權,給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了較大影響,綜合考慮四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內容與造成的影響、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酌定判決由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被告何某、蔡某、趙某分別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判決作出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伴隨著互聯網 +時代的到來,公眾發表言論的空間和載體日益寬泛和多元化,表達個人情感和想法也愈加方便迅速,但互聯網絕非法外之地,公眾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應謹言慎行,勿因一時之快, 侵害他人權益 。在網絡平臺上發布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等貶低他人名譽的不實言論而宣泄自己情緒的行為,不僅無法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還違反了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供稿:劉 璐
編輯:鄭 真
校對:劉 璐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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