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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宋某的鄰居葉某邀其到外地考察投資牛蛙養殖事宜,宋某遂邀請女友胡某一同前往。宋某和胡某考察后決定參與合伙,該項目由葉某作為牽頭人組織出資、協議簽訂等事宜。宋某欲出資10萬元,其自行出資2萬元后,由胡某將剩余8萬元出資直接支付給葉某。但牛蛙養殖合伙協議簽訂時,胡某未被通知參與,宋某將胡某的8萬元投資款與其出資的2萬元在協議中自行體現為自己的出資,且宋某拒絕與胡某簽訂內部協議約定盈虧事宜,只稱盈利后會將投資款一分不少歸還。后養殖場遭遇洪災,導致牛蛙死亡、養殖虧損。胡某因此要求宋某、葉某歸還投資的8萬元被拒,后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雖已將款項支付至葉某,但其未參與牛蛙養殖協議的簽訂,也未與宋某簽訂內部協議確認其投資權益,因此胡某并非牛蛙養殖合伙人。胡某轉賬給葉某的款項系宋某名下的牛蛙養殖投資款,實際使用和受益人為宋某,因此胡某無權要求葉某返還。宋某接受了胡某的款項卻拒絕與胡某簽訂內部合伙協議,違背誠信原則,該締約過失責任歸責于宋某。宋某明確拒絕與胡某簽訂內部協議且僅承諾分紅后會還款,此應視為胡某的案涉8萬元投資款轉為宋某向其的借款,宋某應當返還胡某的牛蛙養殖投資款8萬元。
與本案相關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背其根據誠信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由此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胡某已向宋某表示自己要投資養殖項目,其在出資后要求與宋某盡快簽訂內部協議確認其投資權益,但宋某明確表示拒絕,違背了誠信原則,因此養殖項目的虧損應由宋某按照其投資比例自行承擔,胡某的投資款在事實上已轉化為借款,宋某其應如數返還。
法官提醒
民事主體在從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遵循誠信原則,秉承誠實,恪守承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另外,合伙多發生于熟人、朋友之間,在與他人合伙投資時,若忽視書面合伙協議的重要性,容易導致雙方在發生糾紛時沒有書面憑證、各執一詞的局面,因此重視訂立書面合伙協議,不僅有利于合伙事務的順利進行,更能有效保護合伙雙方的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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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劉小斌 張好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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