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一直關注“邯鄲殺害同學掩埋案”事件的網友,最近都看到了該事件的最新進展。
在一審的判決中,有一人獲得了免于刑事處罰的責任,很多人認為是圖片中個子最矮的那位李某,其實不是,是最左邊的馬某。最右邊的主犯張某,由于案發時不滿14周歲,只有13歲,但依然被判處了無期徒刑,而對于這樣的處罰,可以說是史無前例,我國首次對一名13歲未成年人做出的一次嚴厲處罰,也代表了我國法律的一次進步!
可以看出,從這起案件后果,低齡再也不會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免罰金牌”,那么這時有人會問,為什么3人當中馬某可以免除處罰責任呢?實際上,在整個事件過程中,馬某是屬于被另外二人“拖下水”的,首先馬某沒有參與實施犯罪,而是在張某和李某行兇后才找到的他。
法律上認為,雖然馬某有幫助掩埋犯罪證據的事實和行為,但卻與殺人行為無關。另外在案發過后,馬某是第一個主動交代案情真相的人,也正是由于他主動交代了各種事實和證據,才為后續的案件偵破起到了重要幫助。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當時案發后的一個細節?辦案人員凌晨去犯罪嫌疑人詢問時,他們都否認見過被害人王某,這就給案件偵破帶來的一定難度,所以馬某的主動交代還是很有作用的。
不過對于一審判罰結果來看,有些網友還是表示“意難平”,比如被判有期徒刑12年的李某,即便12年之后,他出來也才25歲,依然有大好年華,可被害人卻永久的失去了生命。另外垛爸也查了一下,對于主犯張某處罰的無期徒刑,實際上也是有緩和余地的。
例如在服刑期間,如果張某的表現良好,悔罪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就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而對于減刑年限的多少,也與悔罪與立功的程度、重要程度有關。如果要是出現了重大立功行為,那么減刑的機會和時間也就越大,不過這個減刑行為并不是可以無限疊加的,即使表現特別突出,經過減刑后的無期徒刑,服刑時間最低也不能少于13年。
也就是說,從張某案發后被羈押的日子算起,他至少要在監獄里待13年的時間,按理論上來計算,最快26歲可以出獄。但即便這二人都因為減刑可以提前出來,但是殺人犯的罪名會跟著二人一輩子,無法抹去。
不過從法律的處罰來看,作者認為這已經是最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了,甚至可能會影響到日后對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則改變,更是一記重拳出擊。
不知道大家對這個處罰結果滿意嗎?歡迎分享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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