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對劉某銳犯非法采礦罪、行賄罪,黃某貴等28人犯非法采礦罪,鄒某贛等4人犯非法經營罪暨岑溪市人民政府起訴上述被告人及張某現等5人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公開宣判。
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銳以非法采礦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對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別以非法采礦罪、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判令34名非法采礦被告人連帶賠償因本案造成的國家礦產資源損害、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費用、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費用及生態環境區域源頭消洗費用共計27247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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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名涉稀土犯罪被告人出庭受審
▲劉某銳等33人涉稀土犯罪案一審宣判,首犯獲刑十一年六個月
文字:朱穎∣歐陽豪
編輯:劉泳敏
校對:吳雨凡
審核:覃石金∣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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