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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鄲肥鄉區北高鎮張莊村的初中生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
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
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于馬某某(時年13周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
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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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引發全國人民關注。
2024年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月15日,邯鄲市3名涉嫌殺害同學的初中生被刑拘。
3月18日,河北邯鄲肥鄉區警方發布通告回應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案。
4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3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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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對于這起案件,民眾激憤之下,強烈要求嚴懲罪犯,為被害人討回公道。
但是,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畢竟有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其心智未臻于成熟,理性不夠健全,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給予從寬處罰。
對于未成年人也不適用死刑,這是許多國際上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國刑法文明的標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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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判決,我是認可的。
我想說的是,正是因為膽小怕事,讓馬某某不予刑事處罰。我們分析一下這個案件的作案時間和路徑:
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于馬某某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受張某某指使的李某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
馬某某見2人行兇離開大棚。
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
案發后,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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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案件中,馬某某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但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根據刑法第17條第5款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封閉場所對其進行矯治和教育,符合這一案件應有的罰當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義標準和刑事政策。
我們常說,膽小沒有將軍做。
就這個案件,我們看到,人還是要膽子小一點為好,當然人更應有善良之心。
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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