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作,輕輕松松月入幾萬,一夜暴富不是夢?
近日,灌陽法院審理了多起為從事“高薪”工作而偷渡出境至緬甸的案件,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
相關案例
2020年9月,被告人易某權聯系李某力(另案處理)問有什么工作可做,李某力告知易某權其與楊某(另案處理)準備偷渡到緬甸去工作,并問易某權去不去,易某權考慮后答應。后在楊某的安排下,易某權伙同李某力、文某勛、唐某玲(均另案處理)從云南省西雙版納偷渡至緬甸小勐拉。案發后,經公安民警電話聯系,易某權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案件審理
灌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權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與他人結伙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以被告人犯偷越國(邊)境罪,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
偷越國(邊)境罪侵害了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是對國家安全的挑戰。偷越國(邊)境不僅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更是連自己基本的人身財產安全都無從保障。維護邊境管理秩序,是維護國家邊境地區穩定的基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切勿受到高薪誘惑,幻想一夜暴富,非法出入國(邊)境以身試法,觸碰法律底線,終將自食惡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灌陽法院
圖文:莫童
審核:王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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