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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我以后也不敢用藥了......
近期,永州市衛健委發布了一條非法行醫處罰通知:《永州市公布2024年非法行醫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第二批)》。
來源:永州市衛健委官網
里面提到:3名醫生為患者使用去乙酰毛花苷(俗稱西地蘭)時未告知醫療風險、替代方案,也未取得患者書面同意。
對于以上3名醫師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醫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另案查處。
處罰依據是,乙酰毛花苷,也就是西地蘭,屬于毒性藥品,使用該藥屬于特殊治療。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關于“特殊治療”的解釋,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為“特殊治療”。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醫療用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以此認定為患者使用醫療用毒性藥品應當為特殊治療。
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所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依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于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如果違反這條規定,就會面臨該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對醫院進行了警告并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于3名醫師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醫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另案查處。
來源:永州市衛健委官網
所以,醫生在使用西地蘭時,是否需要向患者告知并取得知情同意?如果未告知是否應受到處罰?
一名醫生表達了他的困惑:“我們盡力向患者解釋,但患者可能無法理解這些專業知識,即使得到了同意,如果患者反悔,我們該如何應對?再者,本來患者信任我們進行治療,如果我們告知藥物的風險,尋求同意,可能會引發患者的恐懼,如果無法獲得患者的同意,我們是否就不能為患者提供治療了?”
血液科的周其鋒醫生透露,他之前也使用過西地蘭搶救心衰病人,當時并沒有簽字。但現在,如果不簽字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所以以后他不敢再使用了。
西地蘭是一種強心藥物,使用時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不當使用可能導致心臟毒性反應和心律失常等嚴重后果。因此,醫生在使用這類藥物時必須非常謹慎,并確保與患者之間的溝通透明。這不僅是醫療倫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的重要體現。
然而,醫生在臨床工作中面臨巨大的壓力和挑戰,有時難以做到面面俱到。醫療知識的不對等也使得患者在接受治療時難以做出全面而準確的判斷。
這起事件確實暴露出一些醫生在履行告知義務方面的不足。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醫生并非萬能的,他們也是人,也會犯錯。
在復雜的醫療環境中,醫生需要承擔巨大的責任和壓力。因此,我們應該對他們有一定的理解和支持。
確實,我們不能對醫生的不規范行為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我們應該通過強化監督管理和提供培訓等方式,提高醫生的專業素質和法律認識,以保證他們能夠按照法律和規定進行醫療服務。
此次事件的處罰主要依據的是《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這些法規在維護患者權益和規范醫療行為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們也需要認識到,法律并不是解決所有問題的絕對答案。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何平衡醫生和患者的權益,如何保證法律的公平性和執行效率等問題,我們仍需進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醫生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更為細心和全面。他們不僅需要向患者清楚地說明治療方案的風險和其他可能的方案,還需要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進行個性化的交流和解答。
而衛生行政部門需要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通過定期的檢查和隨機的抽查等手段,確保醫療機構和醫生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全社會也應該加大對醫療行業的關注和支持。通過普及醫療知識、提高公眾的健康意識等方式,為醫生營造一個更為寬松和友好的工作環境。
大掌最后卻想說,這件事暴露出的問題是,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與臨床實際存在脫節,給臨床醫生帶來困擾,也給衛生行政部門和司法實踐工作帶來困難,希望國家法律部門能重視這一點,盡早出臺相關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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