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
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于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周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
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
案發后,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場。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李某經預謀后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并埋尸,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于張某某。被告人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并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后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鑒于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案件發生后,肥鄉區公安機關立即開展偵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十四周歲降低到十二周歲,并附加了一個程序性限定條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這意味著只有經過最高檢核準追訴,案件才能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經過審判定罪量刑。由于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如果構成重罪且情節極其惡劣,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當于未成年人監獄)服刑。
案件時間線
3月10日下午1點
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告訴奶奶,幾個同學叫他出去“吃好吃的,玩地道(一種游戲)”,遂離開家。
3月10日下午2點
王某某與爺爺王保亮通話時表示,“一會兒就回去”。
3月10日下午5點
王保亮發現孫子還沒回家,電話打過去,關機了。
3月10日
通報顯示,3月10日當天,王某某被他的3名同班同學殺害。
3月11日
王某某的遺體在一處蔬菜大棚內被發現。
3月11日
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
案件相關事實
殺害王某某的3人,均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
經技術部門勘驗,受害人被埋的坑深56厘米,“坑深兩米多”“有大人參與”說法不實。
埋尸地距離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過100米。
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為掩埋尸體,犯罪嫌疑人分兩次在廢棄大棚進行了挖掘。
多個博主發帖傳播王某某遇害案顱骨照片,并有博主根據該圖片,配文作出“死者被活埋”、“案件有成年人幫兇”等分析和結論。經核實確認:該網傳照片和邯鄲初中生遇害案無關。
低齡未成年人刑責范圍
12周歲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
14周歲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
16周歲
犯罪承擔刑責。不滿十八周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中新網此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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