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廣西壯族自治區藥用植物園原主任、黨委書記繆劍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繆劍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對繆劍華退出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繆劍華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藥用植物園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合作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912.4396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繆劍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繆劍華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農琪
攝影:桂小雯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耿博瀛
終審:卓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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