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簡介
小張和小王是某中學的同班同學,2023年3月初,兩人因瑣事在學校發生肢體沖突。
小張回到家后,張媽媽發現他情緒低落不想上學,追問下得知了事情經過。張媽媽氣不過,就在家長群里質問王媽媽,并在群里發言說:“小王不止對我家娃一個人這樣干,他精神有問題,你們家長應該帶去看一看,不要影響大家學習!”
幾天后,小王的父母來到張媽媽家中就孩子沖突的事向小張誠懇致歉,并表示以后會注意分寸,不會再犯。
但同時,王媽媽認為張媽媽在家長群里的發言侵犯了小王的名譽,要求刪除不實言論,并做澄清;張媽媽認為自己只是在特定情況下氣憤情緒的表達,“精神有問題”也是轉述小王自己曾說過的話,沒有主觀惡意,不構成名譽侵權。
溝通不成,王媽媽訴至法院,要求張媽媽刪除不實言論,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小王的名譽等。
02
法院裁判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第一,侵權人發布了具有侮辱、誹謗性質的言論并有特定指向;第二,侵權言論在公開領域發表;第三,侵權言論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貶損。
本案中,張媽媽在微信家長群內發布未經核實的言論,且涉及對未成年人人格的貶損、侮辱,并明確指向小王。同時,上述言論發表于微信班級家長群,屬于公開場合,群內人員多是小王日常主要接觸和交往的同學的監護人及老師等,張媽媽的侮辱性言辭必然會對小王的名譽產生貶損,影響其正常的人際交往,故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張媽媽辯稱,上述言辭屬于在特定情況下的氣憤情緒的表達,不屬于詆毀、誹謗和捏造。法院認為,家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處理未成年人之間糾紛的過程中,更應控制自己的言行,理性對待,合法維權,給未成年人做好正面表率,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小王主張張媽媽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其名譽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但鑒于微信群消息現已無法刪除,且侵權行為發生在微信家長群特定范圍內,所以法院判決張媽媽應當在案涉微信家長群中發布為小王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03
法官評析
網絡非法外之地,在網絡上隨意捏造事實、侮辱、誹謗等語言暴力都是違法的。班級家長群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協助學校、老師進行班級管理、開展教學活動,架起學校與家庭間溝通的橋梁。雖然是特定班級的小范圍群聊,但仍然屬于公開場合,校園瑣事難免引起摩擦,一時沖動發布未經核實的不當言論,很容易給對方名譽產生不良影響,進而侵犯其名譽權。家長作為子女的第一任老師,遇到問題時,應以身作則,規范言行,化解糾紛,而不是以暴制暴,不但無法解決問題還容易激化矛盾。
同時也要提醒大家,在網絡上遇到侮辱、誹謗和其他侵犯名譽權行為時,請保持冷靜、無視挑釁,及時通過截圖、錄屏、保存聊天記錄等方式搜集、固定證據以便后續維權使用;還可以向平臺舉報或求助,要求刪除不實言論、封禁對方賬號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我們文明上網、拒絕網絡暴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來源:錫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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