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遠光燈”
不少人恨得“牙癢癢”
更有網友把“遠光燈”稱為“馬路毒瘤”
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碰到“遠光”
不僅嚴重阻礙駕駛人視線
還可能因為炫光產生短暫視野盲區引發事故
近日晚,馬某駕駛小轎車由東向西沿園區中新大道東行駛時,對向車道駛來的車輛遠燈光刺眼,馬某眼睛瞬間致盲,導致自身車輛撞上了道路中央的護欄,所幸事故中未有人員受傷。
交警連夜清理護欄恢復交通
目前,事故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接下來
我們來看一組濫用遠光燈引發事故的動圖
濫用遠光燈帶來哪些危害?
一、正面會車時:
危害一:瞬間致盲
當夜晚會車時,遠光燈可使對向駕駛人視覺上產生瞬間致盲。致盲時間根據駕駛人自身視力、周圍環境不同,持續時間也會不同,但最快也要持續2秒左右的時間,在這2秒的時間里,駕駛人如同閉眼開車,對周圍的行人以及前后來車觀察能力大大下降。
危害二:對速度和距離的感知力下降
夜晚視線不好,人眼對于對面來車的速度判斷本來就會打折扣,在這樣的情況下,開啟遠光燈對人眼的干擾會使這一判斷力嚴重下降。當你開啟遠光燈,對向來車誤判了你的車速和距離,本該減速會車他卻開始借道超車,此時遠光燈可就適得其反了。
危害三:對寬度的判斷力下降
與危害二的原理類似,遠光燈所產生的超大光暈會占據人眼視覺中很大一部分面積,從而使得駕駛人對來車的寬度以及它身后情況的判斷力下降,從而可能會采取錯誤的操作。
二、后方車輛開啟遠光燈:
危害:當開啟遠光燈時,前車內外3個后視鏡中會出現大面積光暈,如果正巧你的車是淺色內飾,那車內無疑就像開著燈一樣明亮。前方的3個光暈會縮小你前方路況的可視范圍,如果此時你想并線或轉彎,從后視鏡觀察后方情況也是完全不可能的。
可見,錯誤地使用遠光燈不僅不會提高行車安全,反而會增加危險系數。
那么問題來了
怎樣才算規范使用車輛燈光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關于使用燈光的規定:
1.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時,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2.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3. 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4. 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的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5.夜間超車時,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
市區道路照明條件良好
無需使用遠光燈
交警在此提醒:
駕車出行
切勿濫用遠光燈,不做遠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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