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個小惡魔
文丨談古論今
大家好,這里是談古論今。
年少的惡,也是惡。
今天,邯鄲“3·10”初中生殺人案終于等來了判決。
據新華社通稿:
主犯張某某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李某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而馬某某,則不予刑事處罰。
這樣的判決結果,在法律人看來合情合理——
畢竟兩名主犯都是“十二周歲以上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能依據新修訂的刑法年齡判到這個程度,已經是司法機關慎重考慮的結果。
但對大家來說,這份判決書寫滿了遺憾。
細看案情,令人不寒而栗:
三個年僅13歲的“小惡魔”,竟然能精心策劃一場謀殺。主犯張某某和李某與同班同學王某某有矛盾,就起了“殺人越貨”的念頭。他們商量了多次,還要平分贓物。張某某甚至提前踩點,選定廢棄菜棚,還帶上了鐵鍬準備掩埋。
2024年3月10日的下午,他們用充電為借口把王某某騙到菜棚。路上,李某還主動告訴馬某某要殺人。進了菜棚,張某某拿起鐵鍬,李某幫忙按住,活生生地殺死了這個曾經的同窗。作案后,三人搶走了王某某的錢,毀掉手機卡,想要掩蓋罪行。
這已經不像是“未成年人犯罪”了,策劃之詳盡、分工之明確、手段之冷血,都讓人不寒而栗。
可就是這樣的野蠻與殘酷,卻因為年齡的界限,只能做出這樣的判決。
從法律角度看,量刑確實恰當。
張某某是主犯,不僅提議殺人,還選址踩點、親自動手,判處無期徒刑已是法律允許的最重處罰。
李某雖然參與謀劃、幫助控制,但確實是從犯,判十二年符合法律規定。
馬某某知情不報還幫忙毀證,但因為案發后主動交代并指認現場,免于刑事處罰也說得過去。
但法律的溫情,會不會成為某些人的護身符?
我想起一句老話:
大奸似忠,大惡若善。
這些未成年兇手,是不是也在法律的“溫情”下,把殘暴偽裝成了“稚嫩”?
判決一出,民意嘩然。
中新網一千多條評論瞬間被屏蔽,但這掩蓋不了公眾的憤怒。人們不能接受:另外兩個惡魔,就這樣被法律的“溫情”輕輕放過。
網友們的質疑一針見血:
無期徒刑可能因減刑提前釋放,十二年刑滿時才25歲正是壯年,更不要說還有一個連刑事處罰都逃脫了。
這樣的判決,怎么能服眾?怎么能震懾犯罪?
輿論的擔憂不無道理 。
未成年殺人者可以因為年齡而免于極刑,就等于告訴那些居心不良的人:
殺人確有安全門。
未成年人保護法本是為了保護少年,如今卻成了某些人逃避死刑的護身符,這絕非立法者的本意。
然而,冷靜下來看,這確實是法律框架內的極限。
刑法第49條明確規定: 未滿18周歲者不適用死刑。
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其他國家也是如此。但近年來未成年犯罪日趨暴力化、團伙化,已經在叩擊法律的底線。
或許,是時候重新審視這道底線了。
在我看來,有兩點需要調整和關注:
一、根據犯罪認知能力判刑
在處理未成年暴力犯罪時,我們必須直面一個殘酷的現實:
有些人,生來就惡。
他們躲在未成年的身份后面,利用法律的溫情逃避懲罰。
回顧邯鄲這起案件:
兇手們不是一時沖動,而是蓄謀已久;不是慌亂殺人,而是精心策劃;不是做案后悔恨,而是還想著分贓。
這分明已經具備足夠的犯罪認知和能力,這種情況下,還要讓他們躲在年齡的保護傘下嗎?
判斷暴力犯罪時,真正該看的是犯罪者的認知能力。
當一個“未成年人”已經懂得如何設計犯罪,如何毀滅證據,這種犯罪認知已經遠遠超出了他的年齡。此時,法律就該跳出年齡的限制,實行更嚴格的量刑標準。
二、建立起完整的受害者救助機制
不得不說,我們一直忽視了另外一個重要群體:受害者家庭。
每一個冰冷的判決書背后,都是一個家庭的支離破碎。
王子耀的父母,不僅永遠失去了兒子,還要承受法律“輕判”的二次傷害。
他們的痛苦,誰來撫慰?
必須建立起完整的受害者救助機制。
這不是簡單的經濟補償,而是要建立長期的心理疏導和社會支持網絡。
因為對受害者家屬來說,失去親人的痛苦永遠不會過去,每逢節日生日都會勾起傷心。
只有持續的社會關懷,才能幫助他們重新找到活下去的勇氣。
不知沉眠低下的王子耀,看到三個小惡魔的“全身而退”,作何感想。
大概會感嘆一句:
未成年的惡不是惡,就是最大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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