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在省委政法委統一部署下,全省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通告》,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為期一年的嚴厲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蘇州政法各單位認真落實上級部署要求,緊密協作、積極作為,鞏固拓展為期兩年的全市政法機關集中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成效,不斷健全完善常態化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機制,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
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示范引領作用,現發布一批“聯合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訴訟中轉移股權、規避執行可入罪
案例二:惡意串通虛構租賃逃避執行,三人均判實刑
案例三:撕毀封條、強占拍賣房屋,藐視法律終被追究刑責
案例四:擅自支付未經訴訟確認的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判刑
案例五:檢察機關辦理其他案件中發現拒執犯罪線索可一并提起公訴
案例六:公司轉移財產拒不支付勞務費,公司、老板均需承擔刑責
案例七:“花樣百出”阻擾執行,難逃法律懲處
案例八:依托交叉執行深挖拒執犯罪線索,追究刑責促全額履行
案例九: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構成拒執犯罪
案例十:借離婚轉移房產、逃避執行被判刑
案例一:
訴訟中轉移股權、規避執行可入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季某起訴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李某某認為其可能會敗訴,于是其與公司會計申某某商議,雙方簽訂虛假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李某某的股權作價30萬轉移至申某某名下,以此逃避債務。后張家港某物流公司辦理了股東變更工商登記。2019年1月,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李某某還款。李某某不服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7月,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李某某為掩蓋股權虛假轉讓的事實,其又以申某某名義向物流公司轉賬30萬元并寫明為投資款。
2020年8月,季某某向法院提起撤銷李某某及申某某股權轉讓訴訟,該案審理期間,李某某、申某某等人仍隱瞞虛假轉讓股權的事實。2020年12月,法院判決撤銷李某某和申某某之間的股權轉讓,但直至該物流公司于2022年11月再次變更股東及股權時,李某某、申某某仍未將股權恢復原狀。
2024年11月,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申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李某某為防止敗訴后被執行,在訴訟過程中即伙同申某某轉移名下股權,被發現后又通過制造虛假銀行流水掩蓋逃避執行的事實,在規避執行行為被撤銷后,仍拒絕將股權恢復原狀,最終受到法律制裁。該案的辦理契合了最新發布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精神,從而有力了打擊了訴訟中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織密了打擊拒執犯罪法網,對此類規避執行行為也起到了較好警示作用。
案例二:
惡意串通虛構租賃逃避執行,三人均判實刑
【基本案情】
常熟市某公司被判決向某銀行償還近3000萬元本金及利息,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對該公司名下部分廠房及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2018年7月,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執行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偉先是指使黃某招、黃某彬向法院提交虛假材料主張租賃權,申請法院就上述不動產“帶租拍賣”,被駁回后,葉某偉又指使黃某招惡意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亦被駁回起訴。
2019年9月,法院受理債權人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同年11月,葉某偉指使黃某招、黃某彬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共益債權,主張租賃合同解除之后至合同終止期間的已付租金以及相關利息,意圖參與破產財產分配,后被破產管理人發現而未果。同時,債權人提出葉某偉等三人存在虛假租賃的線索。經過核查發現,為避免案涉不動產被法院拍賣,葉某偉與黃某招、黃某彬串通,并分別簽訂期限為20年的虛假租賃合同,偽造涉案不動產在抵押權設定前出租的假象。葉某偉等三人還通過循環支付的方式制造已經支付20年租金的假象。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葉某偉、黃某招、黃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十個月、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葉某偉、黃某招、黃某彬惡意串通、花樣百出,妄圖通過虛構租賃合同和租金支付流水,濫用執行異議權利等手段,實現“帶租拍賣”阻礙執行的目的。異議被駁回后,三名被執行人仍在破產程序中通過惡意申報共益債權的方式稀釋他人債權,但任何“小聰明”都無法逃過法院的“火眼金睛”,其行為嚴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及司法權威,最終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案例三:
撕毀封條、強占拍賣房屋,藐視法律終被追究刑責
【基本案情】
某銀行蘇州分行與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銀行蘇州分行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執行法院依法裁定對唐某名下房產進行拍賣,并通過電話聯系、張貼拍賣公告等方式多次責令唐某及涉案房產內的居住人員限期搬離,期間唐某既沒有履行還款義務,也沒有配合涉案房產的拍賣處置工作。2023年5月,執行法院向電力部門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對涉案房產采取強制停電措施,并在電箱上張貼了封條。唐某卻通過撕毀電箱封條、私拉電線的方式,繼續強占涉案房產。2023年9月,執行法院認為唐某的行為已涉嫌拒執犯罪,依法對唐某發出告知書,并對其罰款2000元。后唐某既沒有履行本案債務,也沒有繳納罰款。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唐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唐某具有在判決前主動配合法院騰退房屋等從輕處罰情節,最終判處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唐某無視生效法律文書,承諾騰空抵押房屋卻拒不履行,法院采取斷電措施后,采取撕毀電箱封條、私拉電線等方式對抗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新發布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的情形。唐某雖然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配合法院騰退房屋,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同時人民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其適用了緩刑。
案例四:
擅自支付未經訴訟確認的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判刑
【基本案情】
2013年,徐某被法院判決向某銀行償還近200萬本金及利息、律師費等。2014年7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立案執行,執行法官對徐某名下的各類資產進行查詢均無果,累計僅執行到位數萬元。此后,被執行人徐某還有多份涉及某銀行的生效判決文書未履行。
2021 年 2 月,被執行人徐某因其經營管理的某地廠房拆遷,通過沈某的銀行賬戶收取拆遷補償款近270萬元,其在明知尚有多份法院判決的執行義務仍未履行的情況下,卻將上述錢款用于歸還未經法院訴訟確認的其他債務,致使上述已生效的判決書和裁定書無法執行。
2024年10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結合存在自首等情節,最終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徐某拖欠申請執行人巨額款項十余年,在獲得大額拆遷補償款后,不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是私自履行其未經訴訟確認的債務,以此抗拒執行,于法于理均當嚴懲。本案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刑事責任,體現了經司法裁判確認的債務的權威性、強制性,捍衛了司法權威。
案例五:
檢察機關辦理其他案件中發現拒執犯罪線索可一并提起公訴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1年期間,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執行人丁某某的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但由于未發現丁某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3年,丁某某因涉嫌詐騙犯罪被公安機關抓獲,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在該案審查中發現,丁某某在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尚有執行案件未履行完畢。但于2019年至2020年期間在異地經營一家美甲店,因其支付寶與微信賬戶被司法凍結,丁某某使用其母親的相關賬戶收取營業款,累計營業收入數萬元,存在拒執犯罪重大嫌疑。檢察機關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查明,丁某某為隱匿財產規避執行,利用其母親賬戶進行收款,其行為已涉嫌拒執犯罪,于是以詐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丁某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同時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
【典型意義】
打擊拒執犯罪,需要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協作聯動、凝聚合力。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其他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涉嫌拒執犯罪情形的,可一并進行立案偵查、提起公訴,有助于拓展打擊拒執犯罪的渠道,節約司法資源,提升打擊拒執犯罪的效率。本案中,檢察機關在審查丁某某詐騙犯罪案中,發現丁某某另有隱匿財產的拒執行為涉嫌拒執犯罪,一并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對丁某某數罪并罰,既提升了案件辦理效率,也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
案例六:
公司轉移財產拒不支付勞務費,公司、老板均需承擔刑責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黃某與被執行人蘇州某有限公司、丁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執行人需償還申請執行人20萬余元及相應利息。但是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
執行期間,被執行人蘇州某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即被執行人丁某某在明知應當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仍將持有的廠房裝修后轉讓給他人,并將轉讓費人民幣28 萬元轉至他人賬戶,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發現上述線索后,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歸案后,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簽訂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執行人蘇州某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執行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拒執罪單位犯罪的典型案例。作為被執行人的某公司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逃避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被告人丁某某系被執行公司實際經營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法院依法對其定罪并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體現了對拒執罪的嚴厲打擊。同時,在強大的法律威懾力下,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后履行了全部債務,有力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七:
“花樣百出”阻擾執行,難逃法律懲處
【基本案情】
劉某系常熟市某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23年以來,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劉某拖欠金融機構借款的執行案件。執行中,常熟市人民法院對劉某名下房屋出具拍賣裁定后,發現劉某等人虛構其名下房屋存在長期租賃,意圖阻礙執行。法院出具滌除租賃裁定后,劉某又以提出執行異議、申請重新評估但拒不繳納評估費用等方式拖延、阻礙執行。法院對劉某名下的房產強制換鎖、張貼封條后,劉某忽然從外地返回常熟,撕毀封條,非法占有被查封房屋。于是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此外,劉某經營的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經有關執法部門多次通知后劉某不僅未按期改正,反而玩起了“人間蒸發”。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劉某作為法律咨詢服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知法懂法更應帶頭尊法守法,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然而其妄圖通過設置虛假房屋租賃合同、提出執行異議、強占拍賣房屋等多種方式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而且千方百計地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既挑戰損害司法權威,也侵害人民群眾切身權益,應依法予以嚴懲。人民法院對其數罪并罰,有力地打擊了被執行人藐視法律的囂張氣焰,起到了較好的懲治和警示效果。
案例八:
依托交叉執行深挖拒執犯罪線索,追究刑責促全額履行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浦某向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35萬余元。因浦某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某銀行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被執行人居所地在太倉市,蘇州中院依該院申請將該案交叉至更為便利執行的太倉市人民法院辦理。
太倉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責令浦某申報財產情況,并敦促其履行債務,浦某拒絕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太倉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屬地優勢,通過網格員、走訪村、社區深入摸排被執行人財產信息。經查,2023年8月15日,浦某通過新開設銀行賬戶接收房屋拆遷補償款80余萬元,并立即將該款轉至好友陳某的銀行賬戶。后浦某陸續支取上述款項用于個人開支,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得到執行。歸案后,浦某全額履行還款義務。
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以浦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今年以來,蘇州中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交叉執行工作要求,充分運用提級執行、指令執行、集中執行等交叉執行方式破解執行難題,助力提升案件執行效果。本案中,蘇州中院從方便執行的角度,將案件指定給被執行人居所地法院執行,受指定執行的太倉市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屬地優勢,深挖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及時發現、依法懲治被執行人借用他人銀行賬戶隱匿拆遷款的規避行為,在維護法律尊嚴的同時,也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全部履行債務,有效保障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案例九: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構成拒執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胡某某系母子關系。被告人王某某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涉嫌虐待罪,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期間,檢察機關會同公安、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等部門對王某某開展聯合訓誡,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同時,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某某實施家庭暴力,有效期為六個月。但王某某在充分知曉繼續實施家庭暴力法律后果下,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禁令,借教育之名多次毆打胡某某,經鑒定,胡某某左手損傷構成輕微傷。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與被告人王某某此前所犯的虐待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市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被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涉嫌虐待罪被取保候審期間,經過聯合訓誡、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且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仍不思悔改繼續實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實刑,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犯罪堅決從嚴懲處的嚴明態度,也有力捍衛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權威。
案例十:
借離婚轉移房產、逃避執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周某與某銀行昆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周某按月分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5萬元,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內容。因周某未按協議履行,某銀行昆山分行于5月申請強制執行,隨后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周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后某銀行昆山分行向法院提供了周某名下有房產的財產線索。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周某于2023年3月與配偶陳某協議離婚,約定各自承擔債務,又在當年4月簽訂離婚補充協議,將二人共同共有的一套房產約定歸陳某單獨所有,并于5月過戶給陳某。2023年5月,陳某將該不動產以人民幣16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離婚分割財產的方法,將其二人共有的房產轉移至妻子一人名下并出售,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并判處實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同時也向全社會昭示,被執行人意圖通過離婚等方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具有較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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