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賭博、斗毆、盜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除非員工是公司不可缺少的重要崗位人才,不然公司肯定是想要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但實踐中用人單位解除被拘留的員工,有可能被判定違法解除。
01、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除,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情形企業解除員工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但是員工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并不屬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案例解析】
林某2021年1月入職某餐飲公司,雙方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21年8月,林某逛街時與他人發生沖突,然后動手毆打了對方,被公安機關處以5日行政拘留。
公司得知此事后,以林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2021年9月,林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4000元。
仲裁委審理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林某只是被行政拘留,未達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故該餐飲公司以林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顯屬違法解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支持了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02、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可能違法
員工被拘留期間公司能不能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勞動仲裁和法院有不同的判定觀點。
部分法院認為,勞動者被行政拘留后無法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系因客觀原因所致,而非勞動者主觀上可以出勤工作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曠工”。
勞動者被行政拘留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而不得以曠工為由解除被行政拘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
部分法院認為,員工被依法行政拘留而導致不能正常出勤,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員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是由于其自身的過錯所導致,由此產生的后果需自行承擔,企業可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解析】
林某2001年1月入職廣州市某公司,先任職投遞員,后擔任投遞站組長,被解除前月工資標準為7142.17元。
2018年7月5日,林某因涉嫌容留賣淫被公安機關拘留,2018年8月2日,公安機關向林某發出了《釋放證明書》,因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予以釋放。
被釋放后林某向公司遞交復職申請,公司向林某發出《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其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公德良俗,同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繼續留在公司工作會造成惡劣影響,決定對其作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林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公司以林某的行為違反公德良俗以及存在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從本案現有的證據來看,雖然林某曾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但是公安機關至今未對林某的行為作出認定,故公司以林某涉嫌刑事犯罪主張林某的行為違反公德良俗,缺乏依據,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對于公司主張林某曠工的理由,林某2018年7月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于2018年8月2日才變更為取保候審。
林某因前述情形客觀上無法返崗上班,亦無法通知公司辦理請假手續,其并非故意擅自離崗曠工。因此,公司解除與林某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林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51940元。
03、制度規定“被拘留”屬于嚴重違紀,解除合法
員工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既不能認定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不能認定為無故曠工,那么公司可以將被拘留認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解析】
杜某2016年1月入職深圳市某公司工作,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被國家機關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屬嚴重違法違規,取消各類評獎,并處解除勞動合同,不予經濟補償。
2018年5月9日,杜某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以三日行政拘留,公司以杜某被拘留為由,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杜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并沒有事實依據及規章制度依據,屬違法解除,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1279.07元。
法院認為,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可知,杜某確因賭博行為于2018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公司提交的經杜某確認真實性的《規章制度》規定:被國家機關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屬嚴重違法違規,取消各類評獎,并處解除勞動合同,不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之一。
該規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院確認該條款有效,杜某既知曉公司的相關章程制度,而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故杜某賠償金訴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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