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高級合伙人,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這是金律師辦理的第六起有效辯護的保健品涉詐騙罪案件。也是今年辦理的第二起獲減輕處罰的保健品涉詐騙罪案件。
這個案件又是一起公安部督辦的特大保健品詐騙案,也是經央視報道的案件,全案涉案金額超過八億。
我們作為辯護人,在一審階段介入案件,通過詳細閱卷及全面了解案件案件情況后,堅持認為《起訴書》針對吳某的詐騙罪定性存在重大問題,從我們接受委托開始,一直在為當事人爭取不構成詐騙罪,應成立虛假廣告罪的輕罪辯護。
全案牽扯人員過多、影響巨大,法院最終并沒有采納我們關于罪名的辯護意見,采納了辯護人關于當事人應成立從犯的辯護意見,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當事人從建議量刑十三年半,到最終判決八年半。
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有量刑上的收獲,也有罪名未能變更的遺憾,刑事案件往往如此,前提是必須窮盡方式去爭取。希望案件二審階段能夠有更優的處理結果。
金律師辦理的六起有效辯護的保健品涉詐騙罪案件:
1.遼寧邱某涉嫌保健品詐騙罪案件,辦案機關變更罪名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終不起訴。
2.南京東鼎公司管某涉嫌保健品詐騙案,二審階段介入,主犯變從犯,從十一年減為六年十個月。
3.山東王某某涉保健品詐騙案,二審階段介入,主犯變從犯,減輕處罰,十年減為八年。
4.河南盧某涉保健品詐騙案,檢察機關當庭建議量刑十四年,通過辯護,一審階段主犯變從犯,最終判五年。
5.四川劉某涉嫌保健品詐騙案,一審階段大幅降低涉案金額,減輕處罰,從建議量刑十年,到最終判六年半。
6.湖北吳某涉嫌保健品詐騙案,一審階段主犯變從犯,減輕處罰,從建議量刑十三年半,到最終判八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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