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沒有死刑?為什么還有一個不予刑事處罰?河北邯鄲初中生被殺案一審宣判,三個被告人量刑輕重不一,一人被判無期,一個被判12年,一人不予刑事處罰。分析一下為什么會有這樣的量刑。
先說為什么在有預謀的情況下,以殘忍手段殺害同學,并將掩埋尸體逃避追究這樣的性質嚴重的兇殺案,沒一個人被判死刑。原因很簡單,《刑法》明確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上,一些年齡標準是鐵律,甚至如果這案子是發生在2021年以前,這三個人會因為年齡是13歲,根本沒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之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2021年3月后按《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才降到12周歲。按現行規則“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仍不能判死刑,而且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三個人中張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可以說法院已經頂格重判了。那為什么三個人量刑區別比較大,另一個判了12年,還有一個不予刑事處罰呢?這就得看案情細節了,三人年齡相同,所以原因只能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在法院通告的案情中可以看到,張某某與李某多次共謀殺害同班同學王某某,然后平分王某某錢財,但兩人相比較也有不同。殺人是張某某提議的,作案地點廢棄蔬菜大棚是張某某選定的,并且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殺人過程中也是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事后也是張某把王某某手機中的錢轉給自己,然后跟李某平分。整個過程來看,張某某顯然是作用最突出的主犯,所以他的量刑最重,頂格判到無期。
李某參與了預謀,在殺人過程中幫助控制王某某,對殺人也處于一種積極參與狀態,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很明顯也是主犯,但比張某某相對次要一些,所以判了12年。
而馬某某和另兩人有本質區別,他并沒有參與預謀,原本不知道要殺人,是當天在一同被帶去作案現場的路上得知要殺人的,在另外兩人殺人時,馬某某沒有動手,而是離開現場。他沒有參與殺人,也沒參與分贓款,原本是有機會認定為沒參與犯罪的,但后來在張某某的指使下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等于被拉下水了,所以被認定為參與了共同犯罪。但他的作用明顯很小,案發后,又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場的,再考慮到年齡等因素,所以法院判決不予刑事處罰,但也不是完全沒事,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這個案件在我的司法史上,應該是能占一個位置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很多事情都在變,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尤其是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即使現在降到了12歲,其實仍有不同聲音,11歲就不會有小惡魔了嗎?從原來的最低14歲到現在的最低12歲,其實也是一個一個血淋淋案件推動的,代價極大,但愿立法部門,對相關法律規則的合理化修正能更積極主動一些,讓社會少付一些代價!要盡早健全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矯正體系,保護未成年人要優先考慮保護未成年人不被同齡人非法侵害!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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