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阡法院執行局成功執行和解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在承辦法官的耐心溝通下,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達成和解,有效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21年3月,羅某駕駛無牌摩托車行駛到某路段時,將正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陳某、魯某撞倒在地,造成兩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石阡縣交警隊對道路交通事故作認定,羅某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陳某、魯某承擔次要責任。陳某受傷后,經石阡縣人民醫院檢查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在,在石阡某醫院住院治療5天,轉院至思南某醫院治療30天,共花費醫療費22485.31元,羅某支付17700元;魯某受傷后,經石阡某醫院檢查為右側趾骨上、下支骨折,側髖臼骨折、右側髂骨骨折,在石阡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天,轉院至思南某醫院治療30天,共花費醫療費19552.27元,羅某支付14500元。陳某、魯某出院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陳某、魯某遂起訴至石阡法院要求羅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
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羅某自愿支付陳某、魯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4800元。調解書生效后,羅某未向陳某、魯某履行義務,陳某、魯某遂向石阡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石阡法院執行局收到該案后,為了讓陳某、魯某盡快拿到賠償款,執行法官積極與羅某聯系,督促羅某主動履行,并多次去到羅某家中,仔細調查其家庭情況;隨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中,雙方情緒激動,矛盾一度激化,陳某、魯某因對羅某的長期冷漠態度感到憤怒,質疑對方的誠意。面對雙方的激烈沖突,執行法官一方面安撫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并勸說其冷靜思考,另一方面,對羅某嚴肅教育,指出其長期不主動履行而導致了雙方矛盾加劇,并引導其正視問題,用實際行動取得對方諒解。經執行法官耐心地釋法析理,雙方情緒逐漸緩和,表示理解并愿意繼續協商,最終,在執行法官的協調下,雙方達成了和解意見,羅某按調解協議支付了30000元,剩余的24800元在2024年12月30日支付。
涉民生案件連著民心,面對新形勢下群眾對執行工作“公正與效率”的新期待,石阡法院將牢固樹立“小案不小辦”的理念,堅持善意文明執行,努力尋求最優解,讓執行有力度、有速度、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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