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薇說多年前就離婚了,“任何關于前夫的事件、言論或新聞報道都與她無關。” 是不是離婚了前夫的債務就絕對與她無關了呢?法律上未必!】
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與另一方無關,債權人主張還款時,另一方能否免責?如果擔心離婚協議效力不夠,去法院辦調解離婚,法院調解書確認債務由一方承擔,另一方能否免責?
經常被問到離婚進對債務怎么處理,自己或對方才能免責的問題,這種辦法也不能說沒有,但確實有難度。
先介紹兩條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是民法典108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通俗些解釋一下這些法條綜合下來的含義:
原則上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共同償還,但是離婚時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約定債務承擔方案,比如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擔,甚至完全由一方承擔,另一方不負責償還債務,離婚時可以這樣處理債務。
但是這種約定是夫妻雙方做的,它的效力也僅限于夫妻雙方之間,不能直接約束第三人也就是債權人。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的,即使雙方已經離婚,不管協議離婚還是通過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債權人仍然可以夫妻兩人為被告,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債務。
既然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那離婚協議中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還有用嗎?有用,這種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按離婚協議約定本來不用承擔債務的一方,因為另一方不主動償還債務,被債權人追債后向債權人清償了債務,可以向離婚協議中的另一方追償相應的債務,這就體現了這種約定的對內效力。
那這種約定有沒有可能對債權人有約束力呢?可能性還是有的,就是債權人也參與到約定中來,債權人如果明確表示認可雙方的約定,只向約定承擔債務的一方追債,那另一方就真的免責了,但很難碰到這樣的債權人吧?
當然,夫妻共同負責償還的前提是債務是共同債務,如果對是否共同債務有爭議,就要根據債務形成的證據具體分析判斷了,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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