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提示公眾對該場所存在的下列違法行為有投訴、舉報的義務:營業期間鎖閉疏散門;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通道;營業期間違規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或施工; 營業期間違規進行建筑外墻保溫工程施工; 疏散指示標志錯誤或不清晰;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管理應滿足哪些要求?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應保持完好有效,各類場所和部位疏散照明照度應符合GB 50016、GB 51309的要求;營業廳、展覽廳等面積較大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易于識別并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疏散樓梯通至屋面時,應在每層樓梯間內設有“可通至屋面”的明顯標識,并應采取措施確保疏散樓梯通向屋面的出口暢通,宜在屋面設置逃生疏散輔助設施;建筑內應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宜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XF/T 3019-2023《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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