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廣泛關注的兩年家暴16次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賀某陽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他當庭提起了上訴,對于這個訴訟結果應該說與受害人預期相差較大,對此法院也對案情做了詳細的通報,這里分享一點信息供參考。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是來自成都武侯法院的官方通報,被告人賀某陽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犯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并執行十余年,附帶民事訴訟378819.26,將近38萬吧。
根據報道賀某陽現在已經提起了上訴,報道沒說上訴理由,但我估計無非量刑過重等等,這個后邊我們細說。
整體看這個判決結果應該說是基本符合我的判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嘛,但是這個刑期比我一開始預估的還是低一些,我原來以為怎么也得個十六七年的。
關于這個案情法院還專門發了一個說明,感覺也是求生欲滿滿,看來也是知道這個案子輿情之盛,還是想盡量解釋一下的,這里回答了五個問題,那么結合公開信息做一個分析供參考。
先說預測框架內的,兩個罪名都成立,排除了故意殺人罪的可能,法院通報里特別是提到了有賀某陽在暴力毆打謝某梅后,購買止痛藥物并按照民警要求撥打120電話、將謝某梅送醫搶救,亦反映出賀某陽主觀上沒有剝奪謝某梅生命的故意,故應當認定賀某陽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個細節大家如果看我第一期講這個案子的視頻就說過,是非常重要的一點,直接影響對他主觀惡性的認定,我當時就說過,謝女士沒死跟有送醫行為,這兩個情節在基本就不太可能判死刑。
那么這個通報里也提到了他有自首情節但是不予從輕,影響倒不是特別大,另外沒有認定有積極賠償,這個本來也是不太確定的,所以也不出預料。
法院的回答的五個問題里,第一個問題其實就說的是因為這個案子案情不夠判無期以上,所以在基層院審理,這個也是之前解釋過很多次了的。
那么接下來說我預測框架里沒有的幾個部分。
第一點,也是我認為影響最大的,是這個傷情鑒定的問題,因為我們之前根據公開報道,都知道謝女士傷的比較厲害,終身掛糞袋,腎也不行了,所以原來會認為可能單就故意傷害罪要判十年以上。
但是根據通報,謝女士雖然達到了重傷,但是并沒有被認定為嚴重殘疾,本來這個案子也沒導致謝女士死亡,又不屬于特別殘忍手段,這個之前說過特別殘忍手段都是斷肢挖眼之類的,所以這個傷情認定使得故意傷害罪這個罪名只能判十年以下了。應該說在這個量刑的檔位法院已經頂格判了,但這個細節直接導致最主要的一個量刑部分不可能達到謝女士的預期了。
我說為什么謝女士之前一直要求重新鑒定,她應該是看到起訴書知道這個情況,所以想要在傷情上做一做文章,不過這個重新鑒定要求是被駁回的。
但這就說到第二點,這個傷情鑒定駁回并不是法院的問題,法院是找了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這是政法大學下邊的一個機構,基本上就是咱們國家司法鑒定的泰山北斗,專業性是毋庸置疑的。
接到法院的函詢之后,該所出具了答復函,意見認為,謝某梅近期醫療檢查結果對原鑒定意見中的鑒定結論并未構成實質性影響,故未同意謝某梅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
也就是權威鑒定機構說了,再鑒定也就還是原來結果,那這個重新鑒定意義就不大了。
第三點我認為影響比較大的,是虐待罪這部分。
這問題我其實一開始就點過,謝女士說是被家暴了16次,但實際上之前就沒有媒體確認過到底是哪16次,早期報道有的說是十五六次,所以我就說過這只是一個通俗的說法,之前有一期我隨口說了一句“所謂”還被很多人噴,其實到底能論證多少次一開始就是不明確的。
那么之前根據公開報道,根據謝女士回憶的報案時間和地點,律師團隊向成都和重慶的相關派出所和醫院提交申請書,調取到她與家暴有關的六條報警記錄、四次就診記錄,以及當地派出所向賀某陽開具的兩次《家庭暴力告誡書》,這就全部不重疊,也就最多12次,而且有的恐怕是重疊,就是可能又報警又就診又有告誡書。
結果最后法院認定下來的虐待只有四起,算上故意傷害一起也就五起,也就是說至少有一次有報警記錄的情況是沒有能認定為虐待的。
目前看這四起是一次面部軟組織挫傷,一次頂部皮膚裂傷,一次打罵沒有提到傷情記錄,一次用熱菜湯潑導致多處燙傷,這個很多報道都提到過。
但是注意,這四次沒有任何一次被認定為重傷的,那么依法只有導致重傷以上的才能判七年以下,這種情況虐待罪只能判兩年以下,除非說你把故意傷害那重傷拿過來,那故意傷害那九年半可就沒了。
那如果把這四次分別計算故意傷害呢?
那其中有一個沒有傷情記錄,剩下頭皮裂傷、軟組織挫傷、燙傷估計連輕傷都不是,那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所以還不如把這四個合并起來計算虐待罪,可以說目前這個組合方式已經是現有證據下最大量刑可能了。
那么其他的家暴行為為什么沒有認定呢?
法院這里其實沒有明說,但這個問題問的是是否屬實。
這里影響因素比較多,因為沒看到起訴書,不知道是一開始檢方起訴的部分就沒有剩下那些,還是說檢方列入了但是法院沒認定,又或者公安機關調查出來給到檢方的時候就只有這四次。
這樣問題的源頭就是哪16次?至少目前為止謝女士也沒有明確展示過,這樣也無從判斷是不是應該認定。
這里就要再重復我之前說過的,家暴不是刑事法律概念。
可能他踹你一腳,你管這個叫家暴,但是沒有傷情不是故意傷害,沒有長期持續不是虐待,就單純是個民事糾紛級別,也是有可能的,所以也有可能謝女士覺得是家暴,甚至16次還是往少了說的,但是法律角度看不屬于刑事犯罪,或者因為沒有及時保留證據導致現在無法證實,這個問題就不好判斷了。
總之16次家暴并不等于刑事上的16次傷害,何況到底是不是有16次,至少目前是沒有證實的。
所以對于法院來說,只能根據已有的證據來判斷,你說有100次,但是只能拿出一次,那這就是一次,你說有三次,三次都有證據,那這就是三次,結果說三次這個比說100次那個判的重,這個并不奇怪。
那么接下來這個案子三大看點:
第一是賀某陽的上訴理由,我估計他是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那么自首應該是可以從輕的,而目前明確說了不從輕,這樣他起訴也可以試試再要求一下,第二這里沒提到如實供述、積極賠償等情況,也不排除他認為自己有其他的從輕情節。
另外根據之前報道,賀某陽有的部分是不承認的,目前看通報說四次虐待有一次打罵沒有提及傷情,有一次是兩人在車內沒有第三方證實,我懷疑他會就這些提出抗辯,這樣能減少一個也是好的。
第二個看點就是謝女士會不會申請抗訴,到我做這個視頻的時候還沒有看到謝女士表態,律師說準備申請抗訴,但其實沒有謝女士點頭也不行。
依法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無法自行上訴的,只能是通過檢察院抗訴,那么謝女士如果不申請就歇了,謝女士如果申請要看檢方是否同意抗訴,但是坦率說幾率不大,里外還是邁過不去那個傷情鑒定。
當然這個抗訴的影響其實還是有的,如果只有賀某陽上訴,這樣上訴不加刑,但是如果有抗訴,還保留了更重判決的可能,但僅僅是可能。
第三個看點就是民事部分了,除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謝女士現在雖然已經被判離婚,但是財產分割和撫養權并沒有裁判完成,這樣未來雙方爭奪共同財產和撫養權的部分還有懸念。
根據報道,賀某陽在民事部分提出9個反訴理由,要求分割財產,賠償他的精神損失費等等,這個我不知道他怎么考慮的,不過反正他一時半會兒也出不來,又不太可能換到謝女士的諒解書,那肯定是盡全力爭一爭唄。
當然如果往遠了說,假如這個刑期不變,賀某陽也并不會再關11年,本身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樣他大概在2034年5月就出來了,如果他表現好減刑或者有病保外就醫,出來的更早。那么謝女士到時候大概40歲左右,賀某陽多大我還真沒查到,我估計大概五十歲以下吧,單身中年男人如果沒拿到撫養權然后財產因為離婚被分割了,到時候會發生什么我也不知道。
最后我想說一下,這個案子我從去年七月其實就說過不可能判死刑。
之前我做了幾期視頻其實都在說一件事,就是對這個判決結果放低預期,那我是不知道喊必須死刑能更受歡迎么?我又不是傻子,我跟流量也沒有仇,但是很明顯這個案子情況如此,說今天不是武侯法院來審,換個法院這個判斷也不會變。
那么從這個通報看,其實法官還是想盡量向公眾解釋這樣判決的原因,我相信在法官作為一個人的內心深處,應該也有對謝女士深深的同情和對賀某陽行為的憤怒,但是既然是法官就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說當事人粉絲多流量大輿情高的多判幾年,流量小輿情弱的就少判幾年,法官也知道這個結果可能謝女士和很多人不會滿意,但就是依法裁判的結果,法官頂住輿論壓力這樣判了,我覺得還是要尊重法院的專業判斷的,難道大家是期待一個不講專業講情緒的法院么?
至于說家暴問題,本來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社會問題,不可能靠法律解決,更不可能靠一次判決解決。這就是我經常說的,當一個問題需要靠法律解決的時候,恐怕就很難說有什么好的結果了,只能說從各種不太好的結果里找一個相對不算最差的,可能你覺得這個結果不好,但是可能這就是法律能找到的最好結果了。
以上就是我對兩年家暴16次案一審判決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伙兒伴在評論區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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