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徐嬌在長沙因勸阻吸煙與他人沖突,對此有律師指責吸煙者違法,不過關于這件事的法律關系似乎比較復雜,長沙方面的表態稱暫無對于室內抽煙的具體規定,這是怎么回事呢?分享一點看法供參考。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藝人徐嬌昨天發布視頻,說自己在長沙某餐廳遇到有一位男士吸煙,她先是讓服務員勸阻,后來自己去勸阻未果后用手機拍攝,卻遭對方搶奪手機并且將煙頭扔到自己的碗里,雙方因此沖突并報警,但是根據徐嬌的說法是警方稱長沙室內抽煙不犯法,無法進行罰款。
具體這件事怎么處理的暫時沒有看到警方的說法,也沒有媒體實地采訪,這我也很奇怪,昨天這個事兒一度是沖上熱搜第一的,為什么瀟湘晨報不去采訪,他們記者干啥呢?
這件事湖北媒體九派新聞后續打電話給長沙的12345,被告知對于室內抽煙的具體規定,接線人員表示目前暫未查詢到長沙市專門的相關法律條文。對于已明確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場所,的確是禁煙的;而對于未張貼相關標志的地方,可能就沒有強制性的約束。
我看到律師鄧高靜發了一個長文,大意是指責吸煙者違法,她給出兩個依據,一個是《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這里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認為警方回復與法律規定不符。
同時她認為男子把煙頭扔到徐嬌的碗里也是違法行為,涉嫌尋釁滋事,應該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這里顯然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了。
鄧律師這個說法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于是有人開始攻擊長沙公安機關。
這里說明一下,我本人是不吸煙的,所以我也反對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這位吸煙者的行為在道德層面我個人予以譴責,但是對于這件事的法律規定,我認為鄧律師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這里分享一點不同意見供參考。
首先鄧律師引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這個行政法規確實規定了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但是這是一個部門規章,是對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規定,在第二條就明確說了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如何,這里沒有規定普通自然人的法律責任。
那么這個規定什么意思呢?其實是說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而后邊的法律責任也都是針對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進入公共場所之后應當是按照這些標志警示規劃自己的行為。
比如說這里明確貼出了禁止吸煙標識,那么這位吸煙者的行為涉嫌違法,但是根據徐嬌的說法對方回應“這里沒有貼禁煙標志”,所以這里說吸煙者行為違法,至少根據這條法規是值得商榷的。
想必鄧律師自己也發現了,并沒有找到可以對其吸煙行為直接處罰的依據,所以鄧律師是把吸煙跟扔煙頭到飯碗混淆起來說的,籠統說這位吸煙者行為違法。
可能有些人會有疑問,說如果沒有禁煙標識就可以抽煙,是不是與室內公共場所不能吸煙抵觸呢?
我個人的理解是,相關法規是針對的經營者的引導職責,暫時法律對于普通消費者的責任要求沒有大家想象的那么高,或者倒過來說對于消費者辨識吸煙場所問題的責任沒有那么重的規定,仍然是將懸掛吸煙標識作為認定吸煙者違法的前置程序,要讓一般民眾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的風險。
如果說室內禁止吸煙是絕對的一般性原則,則懸掛禁止吸煙標識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哪個餐廳會懸掛這里不能殺人么?可見相關法規既然規定了經營者的前置責任,對于普通民眾的約束則是相對柔性的。
另外我們可以參考《長沙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這里規定了在禁止吸煙的室內公共場所吸煙可以處罰,注意這里有一個定語是“禁止吸煙的”,這里也明確規定了經營者的前置責任。
實際上之前有對公共場所吸煙者處罰的先例,都是以現場有明確標識且不聽從執法部門勸阻的行為。
那么說回到這個事情,暫時不清楚是否這家餐廳懸掛了相關標識,但是如果按照徐嬌描述,至少她沒有現場發現這種標識,而吸煙者提出這個理由其實是強調了經營者前置責任未履行的情況,某種程度上說你還不能說這完全沒有道理。
至于說吸煙者將煙頭扔到徐嬌碗里的做法,這個當然是侵權違法的,但是是否尋釁滋事,我認為同樣值得商榷。
不管是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尋釁滋事的規定都是針對擾亂公共秩序的,相關法規都是要求違法主體主觀狀態為故意,對這個行為是沒有過失的,那么在公共場所與他人發生糾紛而有侵權違法行為,要看他是否是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對公共場所秩序的破壞。
從這個事情看,本來雙方處于口頭爭執,是徐女士用手機去拍攝對方升級了沖突,當然徐女士認為自己這是為了取證,但我們前邊說了,法律并沒有如此剛性的處罰規定,她這個取證效果恐怕并不能導致對對方的處罰,相反可能侵犯對方的肖像權和隱私權。
這個問題我說了沒有一百次也有五十次了,普通公民并沒有執法調查權,所以別人沒有義務接受的拍攝行為,強行拍攝本身就是侵權違法行為,之前不管是普通人拍攝還是一些維權博主的拍攝,導致矛盾沖突之后一般都只能認定是治安案件予以調解,除非說另一方在制止拍攝過程中明顯過激,有毆打行為的才可能單獨進行處罰。
而對方扔煙頭的行為明顯是針對徐女士拍攝行為的一種回擊,有具體的對象且影響非常有限,說是破壞秩序尋釁滋事這個我覺得未免言過其實。
如果說這個人是以扔煙頭挑釁,比如說根本兩邊沒有說話,他走過來就扔個煙頭,或者他搭訕未果扔個煙頭,那可能都更符合一些,現在這個情況我認為并不是很符合。
相反這里徐嬌女士作為公眾人物,應當更加清楚肖像權、隱私權的重要性,在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隨意拍攝他人,這個行為我覺得并不值得提倡,當然她勸阻公共場所吸煙我是非常認同的。
因此我不太同意鄧高靜律師的說法,相反我認為長沙警方的處置專業規范,沒有因為徐嬌女士是公眾人物給予特殊待遇,至少這個態度應該予以肯定。
那么徐嬌女士應該怎么處理呢?就我個人看法,她其實應該投訴的是這家餐廳,依法當地的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對其未懸掛禁煙標識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這個是沒問題的,而且這也不需要拍攝取證,它沒掛本來就是一個狀態,還不至于說它故意留著標識不掛,你一投訴它光速懸掛,這個可能性基本沒有。
另外我覺得長沙當地的衛生主管部門涉嫌一個失察的問題,這家店也不是第一天在這里開了,之前沒有做過相應的檢查么?如果店里確實沒有禁煙標識,之前為什么沒有發現呢?
至于這位吸煙者,前邊說了對他我是道德上譴責的,但是法律上他的責任并不重,后續據說他愿意道歉,但要求徐嬌女士刪除視頻,這個要求并不過分,再次強調未經他人許可強行拍攝本身就是侵權違法行為,并沒有以所謂取證免除法律責任的可能,只不過這部分屬于民事糾紛。
據報道徐嬌女士并不愿意刪除,我理解這時候應該是進入一個調解階段,由于雙方違法行為輕微且對公共秩序影響不大,實際上對肖像權和人格權的爭議是一個民事糾紛了,警方可能是嘗試調解,調解不成會引導他們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這個做法符合公安機關處置民事糾紛的程序。
最后說一下我對公共場所吸煙問題的看法,其實從目前法律規定大家也能看出來,對于這種行為的約束處于一個相對過渡的階段,就是雖然試圖定義其違法,但是把主要責任放到經營者身上,通過約束經營者來間接約束吸煙者,我理解這是在嘗試構建一種社會秩序,如果未來公眾對于室內吸煙問題能夠普遍的達成共識,類似于給急救車讓路一樣是一種社會一般行為規范,那么未來應該是可以進入更加剛性的執法的。
所以就此來說,我覺得徐女士這個行為還是有益處的,至少讓公眾對于公共場所吸煙的問題更加關注,比起發個海報擺個pose說不要吸煙什么的,線下勸阻行為更有實際意義,只不過這個手段可能有優化的空間。
最后再次對室內吸煙行為予以道德譴責。
以上就是我對徐嬌勸阻吸煙糾紛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伙兒伴在評論區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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