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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頭條快訊 12月26日,一則“農民因賣羊肉賺180元被罰10萬”的新聞在多個平臺上熱搜,引發了廣泛的討論。
據法治日報披露,2023年,農民陳廣芳因出售一只羊獲利180元,遭到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處以10萬元的罰款。12月24日,此案進入二審階段,庭審結束后未立即宣布判決。此前,陳廣芳曾請求撤銷一審的處罰,但被駁回。
進一步了解,陳廣芳自2000年起便注冊為個體工商戶,2023年11月21日,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在其攤位上查獲了未經檢疫驗訖蓋印章的羊肉,包括6個羊頭。
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羊頭和羊肉進行了抽樣檢測,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的羊肉符合標準要求,結果為合格。
陳廣芳提交了情況說明,稱家中老人患有晚期淋巴癌,需要支付巨額的理療費用,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請求從輕處罰,并保證今后不再犯類似錯誤。
經過集體討論,大豐區市場監管局最終決定對陳廣芳處以10萬元罰款、沒收4條羊胴體、6個羊頭以及違法所得18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陳廣芳將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原來的行政處罰。一審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因此駁回了陳廣芳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大豐區市場監管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陳廣芳作為自2000年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相關經營已有20多年,應當知道羊頭和羊肉必須經過檢驗檢疫才能上市銷售,因此不具備免于處罰的條件。同時,已售出的羊肉無法進行檢驗,危害后果無法消除,且沒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
二審庭審中,法庭給予了雙方充分的發言時間,但并未立即對案件作出判決。城市頭條將持續關注此案的后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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