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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樊維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樊維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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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樊維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滿離婚財產分割結果,遂決意通過駕車沖撞人群方式發泄私憤。
珠海發生的這起駕車沖撞行人案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惡劣社會影響,令人十分震驚、十分痛心。
2024年11月11日晚,樊維秋在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故意駕車沖撞正在鍛煉的人群,造成重大傷亡后果。
11月12日,珠海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案件致35人死亡,43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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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珠海市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的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12月5日,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委員、普通犯罪檢察廳廳長侯亞輝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指導依法妥善辦理珠海市駕車沖撞行人等案件。
12月27日,法院認為,被告人樊維秋的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當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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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判決結果相信不出公眾預料,公眾對這樣的通過駕車沖撞人群方式發泄私憤行為表示強烈憤慨。
我們看到,這次法院審理查明的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滿離婚財產分割結果而引發的案件。
此前11月11日晚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初步查明,案件系樊某對其離婚后財產分割結果不滿而引發。
這說明犯罪起因應當是離婚后財產分割結果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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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講,如果是協議離婚,自然是你情我愿,財產分割問題往往是協商一致的,因此不存在結果不滿的可能,即便是存在此可能,也很大程度上不至于行兇殺人。
就此分析,很可能是通過訴訟離婚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二、婚姻家庭糾紛15、離婚后財產糾紛,對此專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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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一般認為,離婚后財產分割的具體原則,包括:
?均等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具體處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差別。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在分割財產時,應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
?公平原則?: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需求進行合理分割。
?無過錯方權益保護原則?:如果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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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說錢財是身外之物,但我們也看到,人為財死,鳥為食亡。
我們當然不能因為財產分配不公就報復社會。
但不滿離婚財產分割報復社會,提醒我們進一步增強司法的定分止爭功能。
現在看來,當前的司法仍有需要改進的空間。
2024年12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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