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長汀縣法院通過調解尋求化解糾紛“最優解”,對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持續一年多的工傷保險待遇爭議得到圓滿化解。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
黃某入職長汀某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黃某工作報酬實行計件工資制,2023年9月11日上午,黃某上班開會時因高血壓突然暈倒,隨后公司員工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當天下午15時黃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黃某暈倒送醫救治期間,公司于當日中午12時為黃某申報了工傷保險參保增員手續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事后,黃某家屬申請了工傷認定,2023年11月13日,長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因黃某被認定為工傷,長汀某公司向社會保險中心申請核定并支付黃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中心當日作出并送達《關于黃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告知函》,理由是黃某屬“先傷后繳”,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長汀某公司未履行賠償責任
黃某家屬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裁決長汀某公司應向黃某家屬支付黃某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醫療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共計134.9萬余元。黃某家屬及長汀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調解
兩個案件受理后
長汀法院承辦法官詳細分析案情,耐心傾聽雙方陳述,了解各自訴求主張,結合案件事實證據、相關法律規定和雙方實際情況,對雙方進行耐心細致釋法說理,但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為保障黃某家屬的賠償款早日落實,也為了不影響該公司的后續經營,從而避免衍生上訴案件和后續執行案件。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背靠背”調解后,雙方矛盾較為緩和,對預期賠償金額也逐漸趨于同一范圍,承辦法官遂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經法官反復溝通和悉心引導后,最終,雙方就賠償金額和付款方式達成一致意見。
法官說法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保障員工正常工作是企業蓬勃發展的基礎。但一些企業風險意識淡薄,等員工發生意外后才趕緊補繳工傷保險,殊不知事后補繳不可免責,甚至需要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若用人單位未為員工參保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此,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充分認識到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重要性。在員工入職后,為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應盡快為員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有效防控用工風險。
認定為工傷(工傷死亡)的
七種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為工傷(工傷死亡)的
三種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不得認定或視同為
工傷(工傷死亡)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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