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菜市場中,查獲了農民陳某攤位上擺放的1條羊胴體和6個羊頭,并未經檢疫驗訖并蓋印章的羊肉。結果在2024年1月,該市場監管局下達了對陳某的行政處罰告知書,除了沒收了沒有售出的羊肉外,還沒收了違法所得180元,并對其開出了130180元的罰款。也這正是因為這筆高達十幾萬的罰款,引發了社會的關注。
在此期間,陳某將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起訴到了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原行政處罰。今年12月24日,這件行政訴訟案件在鹽城中院法庭二審公開開庭。
實際上,大家對于這件事的本質看法,就是相關部門是否有點小題大做了?一共才賺了不到200元,卻開出了一張13萬的罰單,難免有惡意處罰的嫌疑。而且其中有一個關鍵點是,陳某也是迫于無奈,為了給家里身患淋巴癌晚期的老人籌巨額理療費才這么做的,一旦被罰十幾萬,就不是只單純的罰款問題了,而是可能會摧毀一個家庭。
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很多人都會覺得陳某事出有因,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高抬貴手。但大家似乎忽略的一個問題,就是在食品安全問題上,我們可以去關心違法分子的家庭和背后的原因,可誰來關心我們的身體健康呢?這么說可能有人覺得不近人情,但事實就是如此。
先說萬幸的是,在聽過檢疫部門的檢查后發現,陳某未賣出的羊肉沒有問題。但對羊頭、羊肉需要檢驗檢疫后方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的事情,陳某是心知肚明的,所以對于他的處罰既不具備不予處罰情形,也不具備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難道就因為他家中有病人,就可以免罰嗎?
又或者假設,如果陳某在情急之下,將有問題的羊肉銷售,那么吃了這些肉的人,會幫他求情嗎?他們的后果誰來承擔?大家又會不會責怪監管部門的檢查力度呢?
在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規定中,未向當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造成疾病傳播的可不是一件小事。如果今天原諒了陳某,那明天李某、王某家中也有人生病,也急需用錢,就也可以賣沒有經過檢疫的肉嗎?
我們知道法不容情,我們也可以理解陳某當時的處境,但違法了就是違法了,既然敢做,就要敢于承擔責任。至于到底是不是機械執法,還是體現了罰當其罪的原則?我們不知道,可只要不是惡意、故意提高罰款金額,就應該得到支持,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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