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五:江蘇省泰州市訴調對接“三互三同”工作法,營造知識產權糾紛預防化解新模式
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市域集中管轄的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與管理泰州市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知調委)的泰州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積極探索構建“三互三同”工作法。兩年來知調委訴前調解880件,成功298件,訴中調解122件,成功75件,呈現逐年明顯上升的態勢。
一是在受托調解中互動,共同提高調解方案的合理性。江蘇泰州法院對于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委托委派知調委調解的案件,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團隊對知調委開展常態化調解工作指導,就被告主體識別、權利來源比對判別、侵權行為特征認定、商業維權賠償金額階段性調整等常見疑點難點問題,通過類案檢索、通案研討、微信群解答等方式開展指導。
二是在調審結合中互嵌,共同加強糾紛解決的一體性。調解員跟進訴前、訴中調解,審判團隊將庭前準備工作前移到庭前調解環節中,調解員就追加被告或第三人、郵寄或電子送達方式確認、征求小額訴訟程序規定適用意見等事項協助開展輔助工作,完成庭前準備手續。實行滾動“調解+審理”集約化解紛方式,調解員與法官、法官助理錯時輪流開展審前調解、庭前質證、開 庭審理等活動,提高處理簡易案件(含小額訴訟)在單位時間內的流轉速度和節點密度。
三是在糾紛預防中互聯,共同增強糾紛預防的實效性。鼓勵調解員主動發現知識產權領域行政管理或行業治理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與審判團隊共同收集整理、研究分析,提出解決建議,形成類案報告。例如,針對江蘇興化調味品市場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現象突出的新問題,市法院選擇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刑事案件開展巡回審理,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組織該市場從業者旁聽,發起尊重他人商標權、培育自主品牌的行業倡議。
案例五:泰州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制藥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
【案件基本情況】
甲藥業公司委托乙公司開發有關多烯磷脂酰膽堿膠囊、注射液、凍干粉針三種制劑的一種通用生產工藝技術。雙方約定,乙公司在三個月內研發適合工業化生產的成熟技術,交付三批穩定性合格的產品及工藝技術,八個月內配合完成規模生產,交付藥品申報臨床及許可生產的所有資料。協議簽訂當日,委托方支付了半數以上開發費用。后甲藥業公司訴稱乙公司未能完成成熟技術開發,而乙公司稱已交付,且甲藥業公司已將該技術申報實用新型專利。雙方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訴,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受理后,協調受托方所在地法院將案件進行移送,作為本訴與反訴,合并處理。
在接到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通過“總對總”機制在線委派案件后,泰州市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第一時間指派調解員負責此案調解。調解員閱卷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三點:一是研發成果是否達到工業化生產的成熟程度;二是是否完全交付研發成果;三是乙公司研發成果在專利技術中的貢獻度如何。
調解員召集聽證后,決定對上述三個重點技術問題委托泰州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聘用的技術調查官進行專業判斷,并要求形成書面咨詢意見。技術調查官在細致分析在卷材料、訴辯意見和查詢專利信息后認為,結合甲藥業公司專利授權所附技術信息公開部分,乙公司開發的技術方向與該專利技術具有同一性,研發成果具有一定的成熟度。乙公司雖不能證明完全交付,但其研發成果已包含在專利信息中,貢獻度約占70%。
在與承辦法官討論后,調解員認為雙方補充協議已確認的乙公司未能及時交付成熟技術相應的違約責任,可以在結合乙公司委托成果貢獻度的基礎上,對全部委托費用作出合理分配。調解員先是采取背靠背方式,披露調查證據信息,征求雙方各自處理意見。再采取面對面方式,提供居中調解意見,認為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委托費用按主次責任分擔。依據雙方共同申請,調解員于2023年7月向雙方送達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制作的民事調解書,雙方自愿解除委托研發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乙公司退回委托費用及對方損失共90萬元,雙方放棄本訴與反訴中的其他訴訟請求,已預交訴訟費各自負擔。
【專家點評】
本案調解員著重就委托研發合同相關法律知識和制藥技術知識兩個方面,保持與法官和技術調查官的全流程專業性溝通,形成內心確信后,居中出具調解方案,體現了調解員技術與法律的雙重專業性在民事糾紛有效解決中的重要作用。(金克勝外交學院教授)
編輯 | 陳 璐
校對 | 王 萌
審核 | 陳益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