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香港35+顛覆案及黎智英等亂港首惡的審理進入尾聲,港府終于騰出手來對潛逃海外的亂港分子出手了!12月2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于發布公告,將許智峰、郭榮鏗、袁弓夷、郭鳳儀、邵嵐、許穎婷及任建峰等7名逃往國外的反中亂港分子列為“潛逃者”,并對他們實施四項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以及“禁止與涉及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伙相關的活動”。
12月24日,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宣布依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授權,在憲報上發布公告,針對上述7人實施四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禁止與涉及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伙相關的活動以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個別人士還可能面臨“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處罰。
鄧炳強指出,許智峰、郭榮鏗、袁弓夷、郭鳳儀、邵嵐、許穎婷及任建峰等人在逃往海外后,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他們通過社交媒體平臺鼓吹“港獨”,破壞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煽動分裂國家并發動所謂的“公投”,意圖通過所謂的“自決”來顛覆國家政權。他們還發表所謂的“報告”,會見外國政客和政府官員,請求對中國及中國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包括“制裁”中央及特區官員和檢控人員。
鄧炳強特別批評許智峰,他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件,欺騙法庭以獲得離開香港的許可,實際上卻是潛逃海外。經調查后,律政司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許智峰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并從中得益,將依據香港國安法采取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警方已在報紙上刊登與許智峰有關的通緝令,律政司將向法庭提出申請,沒收其犯罪得益,以防止他繼續利用這些得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鄧炳強強調,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準的特別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指定的潛逃者提供資金(包括向他們在網上建立的平臺提供資金或處理他們的資金)、出租不動產或以其他方式向他們提供支持,或者與他們成立合資企業、合伙或類似關系(包括成立公司或投資),均屬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將被判處7年監禁。他呼吁市民不要以身試法,避免與這些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的牽連。
同時,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也在記者會上宣布,對6名逃往海外的潛逃人士發出通緝令并采取相關措施,這6人分別是鐘劍華、鐘翰林、劉珈汶、何良懋、鄭敬基和張晞晴,每人的懸賞金額也是100萬港幣。
而在此之前的2023年7月,香港政府依據香港國安法的第37條和第38條,明確香港警方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觸犯香港法律的人士。警方此前已向法庭申請拘捕令,通緝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榮鏗、許智峰、蒙兆達、劉祖迪、羅冠聰、郭鳳儀在內的8人,并為每人懸賞100萬港幣。
隨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也發表聲明表示,堅決支持香港警方依法對許智峰、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任建峰、許穎婷、邵嵐等7名反中亂港分子實施指明潛逃者執法行動,并通緝劉珈汶、鐘翰林、鐘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張晞晴等6名外逃的反中亂港分子。
聲明指出,這些人長期從事反中亂港活動,逃往國外后仍然勾結外國勢力,繼續搭建亂港組織平臺,散布涉華涉港的政治謠言和“港獨”謬論,詆毀香港的法治,乞求外部勢力制裁或干預香港事務,公然挑戰香港國安法的權威,破壞香港的社會秩序,企圖再次掀起香港的亂局。他們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香港國安法,沖擊了“一國兩制”的底線,損害了香港的根本利益,危害了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激起了香港社會的極大憤慨。香港警方依法對他們實施指明潛逃者和公開通緝等執法行動,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反映了社會的共同心聲,是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然要求,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義之舉,也是保障香港繁榮穩定發展的必要之舉。
聲明還表示,本次執法行動是香港警方繼去年依法通緝袁弓夷、許穎婷等13名反中亂港分子,以及今年6月依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羅冠聰等6名反中亂港分子實施指明潛逃者執法行動后,再次對外逃的反中亂港分子采取的執法行動。這展現了香港警方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堅定立場,堅決捍衛香港國安法治的權威,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的勇氣和決心。
聲明最后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將一如既往地堅定支持香港特區有力實施香港國安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堅定支持香港警方依法打擊外逃的反中亂港分子,以高水平的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共同為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的實踐行穩致遠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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