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產,房產證登記為“按份共有,女方40%,男方60%”。購房不久后,女方和男方登記結婚。幾年后,雙方協議離婚,但在協議中約定雙方無共同財產,沒有對該房屋進行處理。
離婚后,男方提起訴訟,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子。
房子是按照產證上女方40%、男方60%的比例還是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割呢?
男方認為:房子是自己婚前個人出資支付定金、首付款并歸還貸款,女方母親只是墊付了中介費、稅費,應按照雙方實際出資比例予以分割。
女方認為:房子是共同出資購買的,中介費、稅費是自己母親支付的,而且雙方已經在產證上明確約定了自己占40%份額,應按照產證比例分割。
法院認為
1、房產證上的登記情況(按份共有,女方40%、男方60%)可以證實該房子是女方和男方按份共有的;
2、在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女方和男方都在場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男方也沒有阻止女方簽字,因此,男方對于按份共有以及女方享有40%份額的登記事實是知情的;
3、由于購房合同是女方母親簽字,而且房子的稅費、中介費是由女方母親支付的,該房子是男方和女方共同購買的;
4、房產證上的登記是雙方對房子份額的約定,真實有效應當遵守,男方不能要求按照房子出資比例分割。
李曉娟律師建議
實務中,如果房產證上明確登記為按份共有,除雙方另行簽署關于房子歸屬或份額的約定或協議外,不論是婚前登記還是婚后登記、不論出資情況,法院通常會將按份共有的登記認定為夫妻雙方對于房子份額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就婚前購房及產證登記,律師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婚房,且一方出資明顯較多,可以按照出資比例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在產證上登記好雙方的比例;
2、辦理房產證時沒有及時進行按份共有的登記,為避免日后房產份額爭議,可以簽訂婚前協議或婚內財產協議進一步明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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