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向政府申請人才租房補貼,公司配合辦完手續,卻要求員工將三分之二的補貼金額“捐獻”給公司,這合理嗎?員工迫于壓力暫時“屈服”,這錢還能要得回來嗎?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公司返還員工人才租房補貼1.2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人才補貼進了公司“口袋”
小李是上海某公司的員工。2020年4月,他按照公司指示,在政府服務平臺上申請了人才租房補貼。公司領導告訴他,如果拿到補貼,小李本人只能留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全部要給公司。
5月,小李拿到了1.8萬元補貼款,公司員工隨即聯系他,要求把其中的1.2萬元轉到公司工會賬戶。聽說這是公司“慣例”,其余申領者也是如此操作的,小李就照做了。
然而小李離職后,卻從政府相關工作人員處得知,該租房補貼是人才福利,全部都屬員工所有。小李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歸還補貼,因該補貼不屬于勞動報酬,糾紛亦非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故起訴至浦東法院。
小李認為,公司每年指示多位員工申請住房補貼,還在明知補貼屬員工個人所有的情況下,要求將三分之二轉給公司,存在違法行為,要求公司歸還1.2萬元。
公司辯稱,政府分配給公司的補貼名額有限,但符合條件的員工太多,所以決定由享有補貼的員工將部分金額捐獻給工會,集體享有。小李收到補貼后,自己轉賬給工會,而且他也曾享受過工會的各項福利。因此,這是小李和工會之間協商后的自愿行為,合法有效,不應退還。
公司此舉有違
政策初衷,判決歸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員工和用人單位對租房補貼的分配是否達成一致,以及單位是否應當返還租房補貼。首先,不管小李是否是工會成員,是否享受了工會福利,都與租房補貼的歸屬和分配無直接關系。
其次,法院查明,小李的領導直接通知他將三分之二的補貼款給公司,未有證據表明小李與公司之間就分配達成一致意見。而且,無論小李事先是否知曉該補貼應全屬自己所有,都無證據表明他自愿贈與公司或工會,故公司認為款項系小李捐贈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至于公司是否應當返還租房補貼,法院認為,該補貼作為政府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的政策性補貼,小李申報時需要公司的配合,公司利用其優勢地位,要求包括小李在內的符合申請條件的勞動者,將三分之二的金額轉賬給公司工會,有違政策的初衷和誠信的基本原則,判決公司予以返還。
法官說法:人才補貼
當屬人才所有
法官提醒,人才住房補貼,是政府為了幫助人才穩崗安居、促進城市發展而推出的保障性措施,補貼的每一分錢都理應屬符合條件的人才所有。本案中,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捐獻部分補貼,表面上是為了謀求集體福利,實則損害了申領者的合法利益,也違背了人才補貼政策公平誠信的原則。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切勿只顧眼前利益,因為只有讓政策利好真正惠及人才,才能讓人才留得住、干得好,讓公司走得穩、走得遠。面對不合理的制度,勞動者也要敢于拒絕,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線索提供丨民事審判庭 錢燕
本文作者丨曹赟嫻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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