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46期】
13歲男孩在某APP看到白酒淋衣物后點燃玩樂的視頻,竟然將這樣玩火游戲用在了玩伴身上,以致玩伴被燒傷。由于男孩系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玩伴只好將男孩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汝城法院審結該起未成年人模仿某APP玩火游戲燒傷玩伴的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的某天,小明(13歲)、小紅(9歲)等幾人一起在某停車坪玩耍。小明因在某APP看過白酒淋衣物后點燃玩樂的視頻,便回到家中用塑料瓶裝了些家中的飲用白酒并帶了打火機到停車坪。小明先是在自己身上倒酒點燃玩樂,后突然想起在場的小紅說過其壞話,便心生報復故意將其準備的塑料瓶中的白酒倒在小紅雙腳褲子上并點燃,小紅褲子燃燒后因喊疼便被撲滅。小紅雙腿等多處起泡紅腫被送往郴州市某醫(yī)院住院治療。因小明不滿十四周歲,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書》,依法不予處罰。后小明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拒絕賠償,小紅將小明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人身損失4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本案中,小明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故意將白酒倒在小紅雙腳褲子上并點燃,導致小紅雙腿被燒成輕微傷造成人身損害。小明主觀上存在過錯,其侵權行為與小紅人身損害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小明系未成年人,其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小明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向小紅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等人身損失共計3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chǎn)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chǎn)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對于不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其監(jiān)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提醒各位家長,加強對孩子的監(jiān)管和安全教育,關注孩子模仿網(wǎng)絡短視頻的行為。
「供 稿」羅正德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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