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說一說自己遇見的事。
昨天上午,朋友有個小民事案件,他已經聘請了律師。但朋友仍然希望老王能旁聽一下,給點建議。
正好有點時間,而且朋友的面子難卻,于是去法庭參加了旁聽。
旁聽中遇到一個新鮮事,值得說道說道。
2
書記員入庭后,除了核對當事人雙方身份證件,還核對了代理律師的證件。
然后書記員要求旁聽人員把身份證都交上去。
旁聽人員為何要交身份證,這個我一直沒搞明白。其實我在其他法庭上也遇到過這種情況,不過那時我是代理律師,也沒有多管這些。
我發現在法庭的庭審筆錄上,許多法院都把旁聽人員的姓名、身份證都記入其中,也不知道是出于什么考慮。
3
如果說以上查驗身份證是常規運作的話,這個法庭還有個不尋常的舉動更引發了我的興趣。
書記員竟然對著身份證,一一核對旁聽人員的關系信息。這其中:
有被告的2個鄰居。
有被告的兒子。
有被告的女婿。
終于輪到了我。
我還真不好說,想說真話,我是王律師,又怕多此一舉,人家會再進一步追問,你一個律師為何坐在旁聽席上?
那就會給自己徒然添加好多麻煩。
4
于是我想了一下,說是當事人的朋友。
這當然也不是我說假話,但畢竟也不能說完全真實。朋友呢,見一次面也可以成為朋友,我太太經常笑話我這一點,認為做人太實誠,太相信別人。
但關鍵是何為朋友關系,如何證明是朋友關系,這在法律上確實是個難題。
1996年,我和當時的女朋友、現在的太太在馬路邊坐著聊天,結果有派出所聯防隊員來問,是什么關系?我答是朋友關系。他問有何證明,我反問難道說談戀愛還要單位出介紹信不成?好在,沒有遇到惡警察,于是僥幸逃過一劫。誰讓你談戀愛沒有證明的。
5
我實在想不通書記員問旁聽人員和當事人是什么關系這個事的意義。
這不是浪費時間嗎?
說起來,還有個問題,那就是允許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法庭旁聽?
這似乎不是問題,但現在好像是問題。盡管我們天天宣揚司法公開,但你要真是沒事到法院旁聽個案件,說來還真不一定容易。
6
于是無比懷念以前的時光。
當年我在縣法院、鄉鎮法庭做法官,經常有無相關群眾到法庭旁聽,我們那時也沒有安檢,更不用出示身份證,你到法庭上來就行。有時旁聽群眾還現場評論:原告(或被告)真不憑良心,真沒天理,不講道理,云云。
我在區法院開庭時,有時庭審結束了,旁聽群眾走過來,說他是某某大學的法學教授,對剛剛的庭審或褒或貶,或與我們認真討論。
也有旁聽人員亮出記者證,說自己是某某日報的記者,想就剛剛的庭審進行采訪。于是,我也就順便講一講自己的觀點,后來就刊登在媒體上。
我就這樣,成了最受記者歡迎的法官。不知天高地厚,好像也沒有惹事。
現在想來,如果放在現在,這些想都不敢想啊。
7
也想不明白,現在到底是進步了呢還是更現代化了。
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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