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某高校簽訂了《聘用合同》,并約定劉某在五年服務期內辭職的,應全額退還學校向其支付的全部培訓費用及津貼補貼,并支付未滿期限的服務年限費,按每年十萬元計算。請問若劉某在服務期內辭職的,違約條款約定有效嗎?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第四部分規定:“…聘用合同必需具備下列條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三)崗位紀律;(四)崗位工作條件;(五)工資待遇;(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違約金屬于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之一。同時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應當優先適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即高校和劉某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
本案中,劉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應知道簽訂合同書引起的法律后果,該合同書系劉某權衡離職權益、違約責任后自行作出的選擇,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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