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系夫妻,二人與張某父母簽訂的《協議》約定,劉某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張某一半的分額,張某父母出資30萬元用于劉張二人的夫妻生活。若今后雙方離婚并且在無其他房產的情況下,協議變更為借款協議,劉某應單獨履行向張某父母借款30萬元的義務。現雙方已調解離婚,劉某提出撤銷贈與,請問張某父母起訴劉某償還30萬元會被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本案的《協議》含有父母贈與、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約定,以及對婚內可能發生的變動進行的財產約定等多個法律關系。在涉案房屋權屬的贈與未辦理公證或過戶登記到張某名下前,在不屬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情況下,劉某作為涉案房屋的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故《協議》應予解除。
第二、劉某作為受贈人,已實際接受了張某父母的贈與,因合同的解除,故其應將該款項返還張某父母,理由如下:《協議》約定了若雙方離婚并且在無其他房產的情況下,協議變更為借款協議,劉某應單獨履行向張某父母借款30萬元的義務。以上約定屬于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即使合同解除,也不影響這些約定的效力。現在,劉某行使了任意撤銷權,張某已實際喪失了獲得涉案房屋50%權益的可能,當然應由劉某履行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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