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虛開就是非法出售嗎?
今日咨詢: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已經開庭半年了,現在又通知開庭,請問有什么特殊情況嗎?
第一有新證據或者新的事實出現,需要開庭質證。第二就是不能排除有變更罪名的考慮,即由虛開轉向非法出售。
筆者前幾天也開了一個虛開的案件,也是庭后再補庭,而且已經補兩次庭了。該次補庭核心在于從虛開轉向非法出售。
為什么會有這種轉向呢?
原因就在于原來的虛開案被司法實踐給帶偏了,直到新的司法解釋糾正。即需要滿足騙稅目的,造成稅款損失。但是,在辦的案件并不具備這些條件,或者是案件所涉及活動本身不是犯罪,更不要說虛開,或者證據缺失,比如無法查明騙稅目的和造成稅款損失,也可能是將其他犯罪行為或者非犯罪行為錯搞成虛開。
新司法解釋厘清了虛開難題,為司法實踐統一鋪平道路。但是,又為非法出售專票犯罪打開了大門,尤其是最高院法官在對新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中稱,“對于開票方,在此情況下(注:與受票方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的情況)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有利于體現對其從嚴打擊精神。”
其認為,“對于開票方來說,如不能證明其與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其收取“開票費”“稅點”后為他人開票的行為,本質上是把增值稅專用發票當作商品出售,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該理解和適用可能會成為司法審判的司法準則,不構成虛開就往非法出售上傾斜。究其原因在于發票類犯罪高發,暴力開票和任性開票等行為大量存在,必須從嚴。但是從嚴不應泥沙俱下。非法出售和虛開法定刑一致,如果騙稅并造成稅款損失都不追究責任,直接將沒有騙稅和造成稅款損失的行為處以重刑,有違罪刑平衡。刑法目的不僅為打擊犯罪而打擊犯罪,主要是為了保障經濟秩序、社會生活和人身財產安全,如果不區分情形地認為,只要沒有真實業務發生而開票就以非法出售定性,有違實質違法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所謂的將發票當成商品出售,背后更多的是暴力開票和“來者不拒”型開票行為。
仔細想一想這種暴力開票和來者不拒型的任性開票行為確實與虛開犯罪危害無異,應當嚴打。因其主營業務就是“賣票”,屬于以此為業的行為,此種行為危害性遠大于余票代開等的危害。
總結一點,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慎重認定,該罪到底如何準確適用,無法形成統一認識。個人認為最起碼應當站在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審視個案,也希望有規定盡快出臺,厘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以上粗淺思考認識,有不妥之處,請多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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