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后改簽的車票,不辦理退票”
是否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南鐵法院將通過實例
讓消費者在生活中增強權利意識和風險意識
仔細閱讀并理解格式條款
正確判斷格式條款的效力
開車后改簽的火車票可否退票?
案件背景
包某委托何某通過“鐵路12306”APP購買了一張2024年4月26日15:38南寧站至北京西站的T290次硬臥車票,后包某因自身原因未趕上火車,遂通知何某改簽。何某于當日列車發車后通過“鐵路12306”APP提交改簽訂單幫包某改簽至2024年4月29日17:44南寧東至北京西的Z286車次。改簽當日,包某又委托何某申請退票,此時“鐵路12306”APP顯示“該票已辦理開車后改簽業務,不允許退票”。包某認為“開車后改簽的車票,不辦理退票”是無效的格式條款,鐵路部門不允許其退票沒有依據,遂將中鐵南寧局訴至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要求退還票款。
法院判決
南鐵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是“開車后改簽的車票,不辦理退票”是否是無效的格式條款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第(三)項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說明履行說明和提示義務是關鍵。從形式上看,中國鐵路12306官方網站、“鐵路12306”APP、火車站大屏幕等顯著位置均將上述改簽政策予以公布,且“鐵路12306”APP改簽頁面有藍色字體標明了“退改說明”的鏈接。“退改說明”明確載明“開車后改簽的車票,不辦理退票”,中鐵南寧局已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從內容上看,該條款系中鐵南寧局在考慮自身運力的情形下賦予乘客在開車后仍可改簽當日及以后的列車之權利,但基于鐵路運輸企業運營需求及維持正常的票務秩序,進而規定開車后改簽的車票不予退票。該條款并沒有當然免除中鐵南寧局為旅客提供變更車次服務的責任,亦沒有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責任、限制旅客主要權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權利。該條款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案涉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內容。包某因自身原因未按原車票載明的時間乘坐火車,在列車開車后選擇改簽車票,后無特殊原因又要求退票,其退票的主張不符合合同約定。
南鐵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包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格式條款是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普遍適用于水、電、熱力、燃氣、郵電、電信、保險、鐵路、航空、公路、海運等行業,與公民生活休戚相關。格式條款的存在有節約時間、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積極意義,但也很容易變成不平等、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格式條款并非當然無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除非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應當依法認定為有效。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于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有提示和說明的義務,如果未履行該義務,對方也沒有注意或理解相應條款的,則對方有權主張相應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如果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還要區別該條款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是否合理,才能確定條款的效力。
本案“開車后改簽的車票,不辦理退票”的規定,從形式上看,中鐵南寧局已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從內容上看并沒有當然免除中鐵南寧局為旅客提供變更車次服務的責任,亦沒有不合理地加重旅客責任、限制旅客主要權利,甚至排除旅客的主要權利,該條款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
2025元旦、春節將至,有出行計劃的旅客,在購票前應盡量做好行程規劃,確認好出行日期和時間,減少因個人原因導致的改簽需求。同時,在購票后應仔細閱讀并理解相關規定,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廣西高院
編輯:劉泳敏
審核:覃石金∣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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