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雙十二”已經結束,
許多電商平臺開展抽獎等促銷活動,
例如,前50名付定金享半價優惠等;
消費者按店家指示參與抽獎活動,
為何未在中獎名單?
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購物狂歡節期間,消費者參與電商平臺抽獎活動發生爭議引起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下旬,一知名床墊品牌商家在旗艦店開展“雙十一”促銷活動。其中一款床墊的優惠活動為:1、雙十一預售,10月24日20時火熱預定;2、付定金時間為10月24日20時0分至10月31日19時20分,預售到手價2699元;3、前50名付定金享整款半價優惠,第51-100名付定金享免定金優惠。
2023年10月24日19時33分(未到20時),付定金渠道已經打開。原告張先生詢問客服人員:目前還是前50名嗎?客服人員回復:中獎名單在活動結束后于店鋪首頁公示,按照付定金時間算前50名。19時40分,原告張先生支付定金100元預定該商品,告知客服已下單,并向客服人員發送了涉案商品預定人數為15人的截圖。客服人員則表示:中獎之后公示,有機會哦。2023年10月31日,原告使用200元優惠券,扣除定金100元后支付訂單尾款2399元,合計支付金額為2499元。
2023年11月24日,被告公示了中獎名單,名單顯示:第1名下單時間為10月24日20時0分0秒,第50名下單時間為10月25日9時32分1秒。原告發現自己不在上述中獎名單后與被告溝通要求退還一半差價未果而涉訴。
圖片源自網絡
原告張先生認為
原告與被告的客服人員詢問后確認原告支付定金符合中獎規則,故被告應返還原告差價1249.50元。
被告某銷售公司辯稱
被告開展的促銷活動真實有效,已向相應中獎用戶支付獎勵;商品銷售界面明示支付定金起始時間為2023年10月24日20時0分,原告在此之前支付了定金,不符合抽獎條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被告注明付定金時間為10月24日20時0分至10月31日19時20分,但其自行提前開啟了付定金渠道。原告于10月24日19時40分支付定金100元預定該產品后,將顯示預售人數為15人的截圖發送給被告客服人員,被告客服人員則表示有機會哦,表明認可了原告符合中獎條件。最后,根據被告公示的中獎名單的付定金時間,若被告在回復原告的詢問時發現原告付定金時間早于其所稱的20時0分,應及時告知,原告可取消支付的定金于20時0分后再支付定金,則符合被告所稱中獎規則。
綜上,應認定原告符合被告的中獎規則,被告應返還原告訂單金額2499元的一半差價1249.50元。
法官說法
夏曉明
XIAXIAOMING
南翔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孫心元
SUNXINYUAN
南翔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隨著網絡購物方式的普及,各電商平臺為了提高銷售額經常開展各種促銷活動,其中的“雙十一”“雙十二”活動最受消費者關注,銷售額也較高。對此,向消費者和電商商家作出以下提示:
01
消費者應理清促銷規則
現階段電商平臺和商家開展的促銷活動較多,促銷方式、內容也不相同,如滿減優惠券、付定金預定商品享定金膨脹、按照付定金時間參與抽獎活動等。消費者在參與促銷活動時,應理清商家的促銷活動內容。若對促銷活動存在疑問時應及時詢問商家,并進行仔細確認,否則可能無法享受優惠,也容易與商家發生爭議。
02
電商商家應妥善開展促銷活動
電商商家開展促銷活動可讓消費者享受更多優惠,同時也可提升自己的銷售額。但商家開展促銷活動時,應對各種優惠活動進行一一公示,并使用通俗易懂或舉例子的方式進行詳細說明,以便消費者能夠清晰理解。同時,在促銷活動期間尤其是大型促銷活動期間,應提前對客服人員進行促銷活動規則的培訓,以便向消費者作出的解答不出錯誤。最后,商家應妥善解決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若系自身技術或客服人員的失誤導致消費者未能享受優惠,應及時溝通,友好協商,妥善解決,樹立誠實守信、負責擔當的優質電商形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文字|南翔人民法庭 孫心元、夏曉明
攝影|蔣凱雯
責任編輯|李迪明子
執行編輯|阮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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