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支持“三農”的發展,在稅收制度方面,自上世紀90年代推行實施增值稅以來,國家就給予了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的政策。而后為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避免農產品收購企業抵扣不足,將實際承擔的稅負向農產品生產者進行轉嫁,從而導致農產品免稅政策不能真正惠及農民,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農產品收購企業可以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憑借農產品銷售發票按照一定比例計算扣除進項稅額的規定。但與此同時,這種制度設計也被有心之人所利用,通過偽造農戶身份信息等材料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購買農產品銷售發票,進而引發系列稅務行政風險、刑事風險。有鑒于此,筆者梳理了今年以來爆發的農產品行業涉稅典型案例,擬通過案例的方式對相關涉稅風險予以揭示。
01動向觀察:今年以來,農產品虛開、騙稅案件頻發
(一)多地爆發虛開農產品發票案件
案例一:云南易谷農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高達2億元,被移送審查起訴
今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官網通報,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聯合公安部門依法查處了云南易谷農業有限公司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案件。該公司利用農戶身份信息,虛構農產品收購業務,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合計2億元。在公布案例之時,該案已由公安部門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二:安徽某木業公司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后對外虛開專票,主犯被處以7年有期徒刑
今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聯合公安部門依法查處了蒙城縣某木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經查,蒙城縣某木業有限公司通過虛構農產品收購業務,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1614份,金額合計1565萬元,虛構對外銷售業務,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53份,金額合計4288萬元。案例發布之時,該案主犯張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三:上海農村合作社對外虛開農產品銷售發票涉案金額8000萬元,涉案人員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今年4月,據澎湃新聞報道,上海公安發現朱某為牟取不法利益,通過注冊多家農村合作社,利用農村合作社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對外虛開農副產品發票涉案金額8000萬元并收取票面金額6%至7.5%的開票費,造成國家稅款損失900萬元。相關涉案人員在報道發布之時,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案例四:貴州健興藥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被定性為偷稅并處以罰款
今年8月,根據信用中國披露,貴州健興藥業套用個人農戶身份信息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導致少繳增值稅額2986萬元,被其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并和其他違法事實并罰4588萬元。
案例五:四川云亳堂藥業取得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涉案人員被處以3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今年10月,據國家稅務總局官方通報,犯罪團伙控制四川云亳堂藥業有限公司,通過編造虛假中藥材購進業務、支付“開票費”等方式,在沒有真實業務交易的情況下,從上游醫藥行業公司和農業專業合作社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農產品收購發票1300余份并違規抵扣。目前,四川云亳堂藥業有限公司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判處罰金40萬元,夏燕、魏云龍、張磊、謝先堂4名犯罪分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分別被判處3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合計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0萬元。
(二)多地爆發虛開農產品發票騙稅案件
案例六:遼寧某食品企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2.4億元,騙取出口退稅1000萬元
今年6月,根據大連稅務局官方披露,大連市稅務局稽查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與遼寧省撫順市公安局稅偵支隊開展跨區域警稅聯合辦案,依法查辦大連市自貿區一食品企業虛開騙稅案件。該食品公司在無實際生產經營場所、無委托加工業務的情況下,假自營、真代理,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高達2.4億元、買單配票、虛假結匯等手段,騙取出口退稅1000多萬元。
案例七:湖南某公司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騙取出口退稅344萬,被處1倍罰款
今年6月,根據湖南省稅務局官網披露,湖南某公司取得多家農業專業合作社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344萬元,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騙取出口退稅344萬元,被追繳稅款344萬并處以騙稅金額1倍罰款344萬元,停止出口退稅權2年。
案例八:遼寧大連某水果企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7819萬元,騙取出口退稅465萬元
今年10月,根據稅務報《“嫁接”的葡萄出口生意》一文,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與公安部門協作,破獲一起水果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案件。涉案人員利用手中控制的農產品經銷企業和水果出口企業,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配貨”出口的方式,騙取出口退稅款465.76萬。目前,涉案違法人員已歸案,案件的審理工作仍在進行中。
(三)案例小結
從查處形勢來看,通過觀察上述案件可以發現,今年國家持續關注并從嚴打擊農產品領域涉稅違法行為。正如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召開了關于兩高涉稅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雙彪明確指出,農產品行業是虛開騙稅高發領域,未來將重點聚焦涉稅犯罪重點行業,堅持全鏈條一體化打擊,從嚴懲治虛開、騙取出口退稅。
從案件類型來看,可以將農產品涉稅案件分為兩大類6小類,具體而言:
一是虛開類,具體又表現4小類:
1、通過虛構農產品收購業務,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牟取非法稅收利益,如案例一、案例五。
2、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再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利,如案例二。
3、利用農村合作社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對外虛開農產品銷售發票牟利,如案例三。
4、為符合抵扣增值稅形式條件,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如案例四。
其二騙稅類,具體又表現2小類:
1、生產企業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購買農產品銷售發票進行騙稅,如案例六、案例七。
2、外貿企業與采購企業聯合騙稅。外貿企業在前端嫁接采購企業,由采購企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后向外貿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案例八。
通過分析查處形勢、案件類型,可以發現農產品行業稅務案件具有高發性、復雜性、涉案金額大的特點,稅務風險具有相互交織的特點,下文對稅務風險進行分析。
02虛開類涉稅案件,相關主體面臨偷逃稅、虛開發票的行政風險、刑事風險
(一)面臨偷稅的行政風險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四類偷稅手段,一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類的偷稅;二是多列支出、不列收入、少列收入類的偷稅;三是經通知申報拒不申報類的偷稅;四是虛假申報類的偷稅。具體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的行為,因農產品收購發票系收購企業根據農戶身份信息等相關材料填寫,可能被認定為第一類偽造記賬憑證類的偷稅。此外,因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報需要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填寫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據此作為主表進項稅額填列的數據,故如果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系虛開,則可能被認定為第四類虛假納稅申報類的偷稅。綜上,如果相關主體通過自行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購買農產品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存在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并處以0.5-5倍罰款的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如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購買農產品銷售發票的行為也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發票違法行為,亦會被處以最高50萬的罰款,但因為虛開發票是導致不繳、少繳增值稅稅款的手段以及按照一事不二罰的原則,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會最終以偷稅進行罰款。上述案例四則屬于此種情形。從文書載明的情況來看,貴州健興實際上發生了真實的中藥材收購業務,但未獲取實際銷售其中藥材農戶的信息,虛假填開了農產品收購發票,進而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系偷稅行為和虛開發票行為,最終以偷稅對其處罰。
(二)面臨逃稅罪的刑事風險
根據《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第三條,“納稅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的期限或者批準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內足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全部履行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收購企業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購買農產品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偷稅的金額達到逃稅罪的立案標準,且收購企業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全部稅款、滯納金、罰款,也沒有申請批準延緩或分期繳納,則將面臨偷稅行政責任轉化為逃稅罪刑事責任的風險。
(三)面臨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風險
事實上,無論是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農產品銷售發票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都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犯罪對象,量刑區間的標準之一系虛開稅款的稅額,具體來說,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0萬至50萬的,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至500萬的,將面臨3-10年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達到500萬以上的,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但兩者的不同在于,犯罪罪名的認定不同。如果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農產品銷售發票,則涉嫌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如果虛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涉嫌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上述案例一、三、五中,收購企業僅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取得虛開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案例三農業合作社僅對外虛開農產品銷售發票的,涉嫌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上述案例二中,收購企業不僅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還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屬于“虛進虛出”的虛開行為,可能涉嫌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同時根據《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既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銷項的,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之規定,如果屬于同一購銷業務的,則按照虛開數額較大的標準量刑。
03騙稅類涉稅案件,相關主體面臨騙取出口退稅的行政風險、刑事風險
對生產企業而言,申請農產品出口退稅不僅需要有進項稅額的申報數據,同時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亦需要作為出口退稅的備案資料。對外貿企業而言,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作為外貿企業退稅數額的依據,而且是申報出口退稅的必備材料。騙取出口退稅的必備要件之一是虛開農產品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踐中,虛開與騙稅呈現出相伴相生的特點,在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查處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案件時,如果案件中存在出口業務,往往還將關注案件是否涉及騙取出口退稅,引發騙稅風險。
(一)面臨騙取出口退稅的行政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九)項第1目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或偽造,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應按相應的規定處理”。《稅收征收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據此,如果生產企業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取得進項稅額數據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可能面臨被追繳退稅款、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的風險。如在前述案例七中,湖南某公司取得多個農業專業合作社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并申報退稅,被稅務機關認定該行為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用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據此,稅務機關不僅追繳了湖南某公司退稅款,還對其處以騙稅金額1倍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2年。
(二)面臨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刑事風險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第八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據此規定,如果生產企業、外貿企業通過虛開發票騙取退稅款稅額達到五百萬以上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刑事風險。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罰金是以騙取稅款數額為基準,實踐中,罰款高達上千萬的司法裁判案例不在少數。如前述案例六、案例八,涉案主體涉嫌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風險極高。
04結語
即便目前與案涉主體情況類似的主體在國家強監管態勢下已然爆發了偷逃稅、虛開、騙稅的稅務行政風險、刑事風險,但因農產品收購或銷售發票相較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收制度設計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農產品虛開案件與其他虛開案件呈現出不同特點,同時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的出臺也為此類案件的處理帶來了新契機。我們認為,此類案件存在抗辯的空間,對此,我們將在下期文章為相關主體提供應對與化解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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