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法律范疇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一份查封執行裁定的長時間隱匿,一份以物抵債執行裁定的不交付,是我公司在黑龍江大慶、林甸兩地法院一宗執行案中,遇到的最大問題”,東方英寶公司負責人祖國誠博士說,“自我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查封資產至今,時間過去了3年零3個月,被反復折騰,不僅執行無果,反而,被執行公司還陷入了破產怪圈,這樣的做法,對外地投資人來說,其本質就是‘關門打狗’”。
強制執行查封資產,被法院套路出具終結執行申請書,為當地企業訴前資產保全創造時間窗口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東方英寶公司到黑龍江省大慶市林甸縣,為當地企業大慶宏福公司,墊資近3億元建設了一片現代化的溫室大棚,一舉成為當地的“明星企業”。結果業主方未能依約支付設備及工程建設款,導致訴訟發生。
2020年8月10日,東方英寶公司向大慶中院提起訴訟;2021年4月2日作出(2020)黑06民初1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大慶宏福公司給付工程款及違約金約2.5億元;判決生效后,2021年9月10日,向大慶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查封大慶宏福公司案涉辦公樓和溫室大棚。
此后不久,大慶中院執行庭梁某晗法官開始對東方英寶公司實施套路,于2021年12月27日,以“控制年底結案率”為由,請求東方英寶公司同時向大慶中院寄送一份簽署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的終結執行申請書,和一份簽署日期為2022年1月18日的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
事后東方英寶公司才發現,大慶中院梁某晗法官此舉,以誘騙方式讓該司出具終結執行申請書,意在拖延強制執行裁決,為林甸縣宏遠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的訴前資產保全創造了時間窗口。
宏遠公司訴大慶宏福一案,迅速調解裁決,法院違反法律程序火速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宏遠公司訴大慶宏福公司5000萬元的借貸糾紛案,是在林甸法院審理。
從現有的材料梳理發現,在宏遠公司起訴大慶宏福時,東方英寶公司已于2021年9月10日,就已經向大慶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案涉資產。
而大慶中院執行局法官梁某晗,在取得東方英寶公司簽署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的終結執行申請書后,林甸縣宏遠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對大慶宏福的部分財產進行了訴前保全。
而早前,針對東方英寶公司在9月10日申請的強制執行、查封裁定,直到2022年1月14日,大慶中院才作出(2021)黑06執866號執行裁定書。然而,這一份裁定,執法法官梁某晗也未依法定程序向東方英寶公司送達。
如此一來,早于宏遠公司申請查封案涉資產的東方英寶公司“起了個大早,趕了個晚集”。同時,也因為林甸法院查封的資產與東方英寶公司有著關聯,卻又未通知該公司,導致案涉資產被不當保全,致使其失去了一次提起執行異議的救濟機會。
而后,宏遠公司起訴大慶宏福的案件的審理過程十分迅速,該案經林甸法院調解,在2022年初就形成調解裁定。
此后,宏遠公司申請的執行工作也快捷。2022年12月,林甸法院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案涉資產僅經一次拍賣流拍后,就將價值約5400萬的財產,完成了以物抵債給林甸宏遠公司,終結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切,都在東方英寶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
執行過程中,宏遠公司無法律依據卻不斷提異議,配合法院唱雙簧?
與當地政府平臺公司——宏遠公司命運截然不同的是,東方英寶公司自2021年9月10日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案涉資產至今,時間過去了3年零3個月,至今不僅執行無果,反而,被申請執行的大慶宏福公司,還在宏遠公司、大慶中院、林甸法院等多方的默契“配合”之下,陷入了破產的“怪圈”。
梳理本案的卷宗發現,導致東方英寶公司工程款執行多年未果的始作俑者是大慶中院的法官梁某晗。
如前所述,大慶中院于2022年1月14日,就作出的(2021)黑06執866號執行裁定書,查封了大慶宏福公司的整個溫室大棚及土地使用權、相應機器設備,查封期限為三年,但此裁定文書,東方英寶公司直到2024年7月5日,專程派人到法院調卷才獲悉此裁定。
這份裁定,被執行法官梁某晗隱匿時間長達2年6個月之久。
如果該裁定及時送達,東方英寶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申請法院對案涉資產進行網絡拍賣,若兩次拍賣流拍(這一過程僅需數月不到半年),該公司就可以申請以物抵債處置案涉資產。
以宏遠公司的執行案為參照,其在2022年12月就以物抵債執行終結,東方英寶公司也應當在同期執行終結。
在大慶中院執行法官梁某晗隱匿(2021)黑06執866號執行裁定書之后,該案的執行工作,又于2022年10月28日,被大慶中院作出(2022)黑06執監43號執行裁定,將本案指定到林甸法院執行。該裁定因大慶中院拖延送達,致使東方英寶公司連提執行異議的權利也被法院剝奪。
此后,林甸法院又效仿大慶中院,以同樣的手法,再次隱匿法律文書——《以物抵債執行裁定書》,繼續對東方英寶公司的執行案,實施拖延策略。
2023年3月10日,東方英寶公司向林甸法院提出申請,就查封案涉資產進行拍賣。此后,經林甸法院執行,兩次拍賣均告流拍,東方英寶公司遂依照法定程序向林甸法院提出以物抵債申請。
2024年3月14日,林甸法院作出相關裁定。錄音證據顯示,林甸法院執行法官趙某國,通知東方英寶公司到林甸法院移交該執行裁定。
2024年3月27日上午,東方英寶公司人員到達林甸法院與趙某國法官按約辦理相關手續無果。同日下午,座談會上的錄音內容顯示,林甸法院包括副院長在內的多位工作人員,以撮合宏遠公司接盤該項目為由,繼續拖延執行。
東方英寶公司的負責人表示,當天下午法院聲稱的撮合交易,宏遠公司方面的代表根本就沒有出現,而應當移交的以物抵債裁定,公司一行數人在林甸等了7天都沒有拿到。
更讓東方英寶公司意外的是,不僅裁定書沒有拿到,撮合交易子虛烏有,反而在2024年4月1日,等來了宏遠公司就東方英寶公司申請的執行提出異議。
事實上,東方英寶公司主張的債權,早已于2022年初以物抵債執行終結,從法律規定上來說,宏遠公司已經成為與本案無關的案外人,其提的執行異議無法律與事實基礎。
這一點,大慶中院執行庭的相關負責人也回答過東方英寶公司的相關人員。其明確表示:東方英寶公司查封、抵債的資產跟宏遠公司沒有關系,也沒有證據表明抵債資產是他人所有,既然不是對所有權提的異議,不影響執行,不影響以物抵債裁定的移交,林甸法院以此執行異議,拖延執行拒絕移交以物抵債裁定書的做法就是胡整。
然而,林甸法院卻“巧妙”地借著宏遠公司的“執行異議”繼續走程序。盡管后來駁回了宏遠公司的異議申請,但林甸法院并沒有向東方英寶公司移交以物抵債裁定書,而是繼續拖延。
而與此同時,宏遠公司繼續配合法院“演戲”,又向大慶中院提起執行異議復議申請。
東方英寶公司認為,林甸法院拖延本該早就應當移交的以物抵債裁定,再以案外人宏遠公司濫用執行異議的權利進行配合,才為后來者提供了操作時間和空間。
就在宏遠公司向大慶中院提起執行異議復議期間,2024年5月24日,北藝權公司以被執行人大慶宏福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900多萬元,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林甸法院申請對大慶宏福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2024年6月24日,林甸法院作出(2024)黑0623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權藝公司的破產申請。此后,宏遠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撤回其向大慶中院提交的執行異議復議申請。至此,多方的配合堪稱“完美”。
如此一來,東方英寶公司歷時近3年、2.5億元的工程款執行案,在大慶、林甸兩地法院和案外人宏遠公司、藝權公司的完美配合下,陷入了第三人以不到1000萬元債務,撬動2.5億元資產公司破產的“怪圈”。
東方英寶公司的負責人祖國誠博士表示,大慶和林甸兩地法院的不當作為,導致被執行企業的資產價值一貶再貶,其目的就是通過系列拖延執行的手段,讓東方英寶公司的數億投資資產貶值到無人問津,最后讓這些資產爛在當地,而不得不低價賤賣,這樣的做法,對外地投資人來說,其本質就是“關門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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