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壇 回 顧
迎難而上,行穩致遠。三穗縣人民法院第五期“金穗法官論壇”開講啦!本期論壇由副院長龍克應主持,全院法官和法官助理圍繞論壇焦點進行研討,各抒己見,展現了一場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的智慧分享和思辨交鋒。
論壇現場,法官及助理齊聚一堂,共探行政審判疑難問題。在這里,大家根據自己的司法實踐和法理認知,踴躍發表觀點,提出現實困惑,并在現場尋求解答。
話 題 研 討
本期論壇由刑事審判庭承辦。王玉強法官就“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是否受起訴期限的限制”相關問題作主題發言,并通過案例進行深入剖析,拋出研討焦點。法官助理吳其圍繞主題作研討發言。
自由發言環節,與會人員就以下兩個焦點問題展開研討:
一、無效行政行為的認定標準
無效行政行為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九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一)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四)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的規定,行政行為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才可確認無效。
二、無效行政行為的起訴是否受起訴期限的限制(分歧點)
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規定的起訴期限制度,是所有行政案件必須遵守的法定起訴條件,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作出例外的規定。因此,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同樣要受起訴期限的限制。任何類型的行政案件都應當遵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制度,這是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制度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對于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是否受起訴期限限制,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參照民事相關法律規定,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無效,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獲得法律效力,因此行政相對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確認該行為無效。
案 例 學 習 總 結
本期“金穗法官論壇”圍繞“無效行政行為的起訴是否受起訴期限的限制”為焦點,緊扣審判實務,深入分析不同觀點背后的理論基礎,讓思維得到啟發,思路得到擴展。
心有所信,方能行遠;學有所悟,而后篤行。于法律人而言,遠方是事業上的抱負、專業上的精進,以及精神上的堅守。此次論壇雖已散場,但并不意味著結束,我們拆解難題,共享經驗,探索思辨與方法,在不斷碰撞當中,追問多數與少數的正義。將所學所得運用到實際工作中,恪守公正,精進專業,精心雕琢每一份裁判文書,用法槌敲響正義,用專業守護公平,書寫金穗法官論壇新的篇章。
來源:綜合審判庭
編輯:楊長紅
初審:王名勇
二審:龍克應
三審:楊 勇
簽發:鄧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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