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禁放區域是怎樣規定的?
(一)市區主城區禁放區域:寧洛高速(含)以北、龍江路(含)以南、京港澳高速(含)以西、京廣高鐵(含)以東合圍區域。
(二)可燃放區域內,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1.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部隊駐地、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軍事設施;2.車站、港口、碼頭、橋梁、涵洞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3.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4.公園、景區、綠地、樹林、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6.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7.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禁放區域與2024年保持一致。
二、關于燃放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禁放區域外燃放時間為2025年1月22日(臘月二十三)0時至2月12日(正月十五)24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025年燃放時間共22天,與2024年相比增加17天(2024年為臘月二十三16時至24時;除夕16時至正月初一1時;正月初一、初五、十五7時至24時)。
三、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種類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燃放時主體升空的煙花爆竹,如旋轉類、雙響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三無”產品;其他禁止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四、關于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
可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在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燃放;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下水管道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燃放;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其監護人指導下燃放。
五、關于違法違規行為如何處罰?
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如何舉報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有何獎勵?
鼓勵群眾通過“110”、“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50”安全生產舉報電話、“19839505107”市公安局打擊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舉報電話,對全市范圍內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漯河市應急管理局 漯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漯河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的通知》(漯應急〔2023〕30號)給予舉報人獎勵。
來源:漯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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