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
未成年人暴力傷人事件屢見不鮮
青少年血氣方剛
容易意氣行事
為朋友“兩肋插刀”
從而走向犯罪深淵
某中學學生小華(已滿16周歲),受影視劇情影響,在校成立了“兄弟幫”。在聽說“兄弟”小東被鄰班同學劉某說壞話后,為幫“兄弟”小東“出氣”,便召集了“兄弟幫”成員到劉某常打籃球的球場進行圍堵,以劉某“霸占”了他們的球場為由,對劉某進行了毆打,致劉某輕傷二級。隨后,小華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檢察機關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圖源網絡,侵刪)
青春只有一次
人生沒有彩排
“江湖義氣”要不得
切勿因為一時沖動而追悔莫及
法官提醒
尋釁滋事案件多是由一些小矛盾引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處于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還處于發育階段,身心不成熟,辨別是非的能力弱、自我約束的控制力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和他人的蠱惑,產生沖動的情緒,進而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
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學校、社會都應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給予未成年人更多的關懷和溫暖,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幫助他們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劃分
一、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來源:化州市人民法院)
編輯:龍小敏
初審:林柳青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