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市場日益繁榮的今天,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愈發重要。
案情簡介
2023年江先生出于對健康的關注,向賣家童女士購買了聲稱具有多種保健功效的“四寶粉”,共支付貨款2686元。然而,當江先生收到產品并且準備將該產品送給朋友食用時,卻發現產品包裝粗糙,無生產日期、無生產許可證等法律規定必須要有的標簽說明,明顯屬于違法三無產品。
江先生對賣家童女士的不種不負責任且涉嫌違法的行為感到憤怒,他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
經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在法庭上,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童女士銷售的“四寶粉”確實為三無產品。
法院認為,一方面,涉案商品經打粉后混合,不屬于食用農產品,該商品未標示保健品或藥品批文,應視為一般食品,但涉案商品又使用了藥品、保健品原料,卻未在標簽中標明生產者的名稱、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號、貯存條件等事項,被告未陳述產品來源,亦未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故案涉商品應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另一方面,因案涉商品的原料并非我國傳統食材,并系由四類物品系混合磨粉而成,被告也未能提供不會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產品檢測報告,且案涉產品在外包裝上標明有“主治:高血壓、高血糖、冠心病、心絞痛、腦血栓、肝脾腫大、心血脈阻塞、血栓閉塞性脈管炎特效,老人沒有以上病癥者可當保健食品用”等字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即“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在沒有證據表明案涉產品具有治療疾病作用的情況下,這樣的標簽標識內容不僅不符合前述強制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也極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涉案商品存在的問題通過簡單外觀檢驗即可辨別,故本院認定被告存在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行為。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高新區法院判決童女士不僅要退還江先生購買“四寶粉”的2686元,還要給予十倍的賠償26860元。同時,江先生應當將所購的“四寶粉”退回童女士。
法官提醒
維護消費者權益是構建公平、健康消費環境的基石。廣大消費者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相信在法律的保駕護航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好的保護,消費市場也將更加規范、有序。
供 稿|徐 韻
編 輯丨周文俊
校 對|王 萌
審 核 | 吳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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