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大分杈,兒大分家”,這樣一句農村俗語道出了中國家庭延續和變化的傳統形式——分家析產。這不僅是一次對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對贍養老人等相關權利義務的大規模調整,更是關乎到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的民生大事。近期,新吳法院旺莊法庭就審理了一起矛盾頗為激烈的分家析產案件。
01
案情簡介
母親
我什么時候要把房子分給你們了?不等我百年之后你們想都不要想!
媽!咱們在協議里不都說得很清楚了嘛,房子我跟大哥一人一半,您現在怎么又反悔了呢?
老二
母親
我不識字,當時簽的那個協議我根本不知道是這個意思,我不認可!
老二,咱媽說的對,現在那個協議是咱媽簽的,她也有權利撤回,這個你就聽媽的沒錯。
老大
面對老母親與大哥接連的否認,陳家老二低頭不語、連連嘆氣。
陳老大陳老二的母親吳老太已年近八旬,2023年7月,吳老太考慮到老伴去世后自己的養老問題,便將兩個兒子叫至跟前,三人一起去公證處辦理了陳老頭遺產的繼承公證手續,并在公證處自行簽訂《分家析產協議》。
協議約定,吳老太將自己名下60平的房子份額平分給兩個兒子,待自己過世后,兩人各自繼承自己的份額,同時兩人需保障吳老太今后繼續居住在本房屋的權利,并承擔相應贍養義務。
母親
我當時以為這個協議只是分割我老伴那部分的遺產,哪知道協議分割的是我的財產!而且這份協議算遺囑吧,我的遺囑我難道不能改嗎?
媽,當時您、大哥還有我,我們三個不是說得好好的嗎?這是我們全家一起做出的約定,怎么能隨便取消呢?
老二
庭上,三方仍然為協議是否應當被撤銷吵得不可開交,因無法調解,法院最終作出判決。
02
裁判說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形式上看,《分家析產協議》有吳老太、陳老大、陳老二各方簽字,屬于協議而非遺囑;從內容上看,《分家析產協議》所載內容除了吳老太將其份額平均分給陳老大、陳老二外,還包括吳老太的居住權,陳老大、陳老二應盡義務等。故本案所涉《分家析產協議》不論從名稱、內容、簽字人員來看,不符合遺囑的法律特征。
關于是否構成重大誤解。吳老太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應綜合全案證據并結合生活常識予以審查。吳老太雖不識字,但有完全行為能力,其未向陳老大、陳老二或公證處工作人員詢問協議內容而直接簽名,不符合常理。且此前各方已就《分家析產協議》的內容多次進行協商,吳老太未就內容提出異議。《分家析產協議》還載明“除新的三方書面協議才可以改變本協議,任何協議或單方指定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故吳老太訴請撤銷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分家析產協議》也不符合其他可以撤銷的法定情形。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吳老太的訴訟請求。
03
法官說法
合法有效的遺囑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實現了遺囑人本人對遺產分配原則、分配方式的意愿。但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故法律對遺囑的有效要件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以確保遺囑體現遺囑人真實的意愿,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
但同時也要辨別,究竟文件是遺囑還是其他形式的協議,進而理清其法律性質以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義務,督促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傳承良好家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來源:新吳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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