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對登記為按份共有的房產的分割,主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中所載明的份額進行分割。但在實際操作中,還需結合夫妻雙方是否存在書面的財產約定、分割后的公平性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分割的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財產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同時,我國立法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以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即民法典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在判斷房屋產權證中的份額登記能否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時,應注重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簽訂了存在財產約定意思表示的相關書面材料,比如在辦理不動產登記中時是否共同填寫或共同提交了明確約定房屋產權份額的相關證明、聲明等材料。
當然,夫妻可以通過簽訂新的協議對之前的約定進行變更。因此,法院審理案件也會注重考察在不動產登記后,夫妻雙方是否訂立了新的財產協議,就不動產的共有比例是否重新進行了書面約定。若存在新的約定,對雙方也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因此,在離婚時,房產的分割不僅僅是機械地按照登記份額進行,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量,以確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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