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因公司違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遂申請勞動仲裁,后仲裁裁決生效,但是公司未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義務,請問必須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的轄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嗎?
也迪律師解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本案中,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并非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文書,屬于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因此,如果要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需要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起訴或是強制執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所在轄區法院均不是前后對應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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