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某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后被派遣至某包裝公司。兩個月后,因工廠機器故障,劉某被絞傷右臂,但勞務公司未給劉某繳納工傷保險,包裝公司和勞務公司應該誰負責賠償呢?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案中,代繳社保的義務在勞務公司,其未及時履行該義務,劉某工傷所發生的相應損失,應由勞務公司承擔。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可知,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是因包裝公司機器故障受傷的,包裝司作為實際用工者和勞動者付出勞務的主要受益者,對被派遣員工依法負有保障其勞動安全的責任。對派遣員工的勞動安全保障漠視不理,理應對損害的發生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對外,包裝公司應與勞務公司一同對劉某承擔責任,對內,則應按照過錯程度分擔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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